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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与被告X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嘉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胡某,(个人信息略)。

被告普满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乡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普满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雷健君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杜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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