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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1年8月18日被逮捕,同年8月24日经嘉禾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雷志刚、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李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得知本村村民李某东、李××等人在嘉禾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审查后,便纠集本村村民李××、李×(均已判刑)等几十人到派出所。被告人李××及李××、李×等人强行冲入城关派出所办公室,打烂警容镜,撬开候问室铁门,将李××强行抢出,并将前来阻拦的多名公安民警、辅警打伤。当李××被抢至城关派出所停车坪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干警截住。李××、李×等人又对多名110干警、辅警实施殴打、拉扯等行为,致多名干警受表皮伤。

2011年8月19日,被告人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李××揭发犯罪嫌疑人曾令石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同案人李××、李×的供述、书证李××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嘉禾县公安局嘉公刑立字[2011]X号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对嫌疑人曾令石的讯问笔录、证人黄××、李××、李×、李××、李××、李××、李××、陈××、李×、丁××、雷××、李××、肖××、李×、吕××、李××、彭××、李××、李××、李××、雷××、李××、雷××、李××的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有本院(2008)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法,伙同他人,聚众冲击公安机关,使用暴力围抢正在被公安机关审查的犯罪嫌疑人,殴打公安民警,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在本案中,被告人李××起组织作用,是首要分子,依法应当在5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幅度处刑。被告人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根据被告人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九十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八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邓林森

审判员李某生

人民陪审员李某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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