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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介绍卖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11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禾县看守所。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凌云、被告人周××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5日起,被告人周××以嘉禾县X镇X路“双英发室”为窝点,先后多次容留、介绍袁某(15岁)卖淫,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11年6月2日,该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说明、被害人袁某所书写的事发经过材料、被害人袁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周××、申××、谢×、袁×、黄××、××的证言、证人袁某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邓林森

审判员李水生

人民陪审员李华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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