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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庞某、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又名李X),男。

被告:庞某,女。

被告:封某,男。

委托代理人:庞某,女,成年。

原告李某诉被告庞某、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和被告庞某及被告封某的委托代理人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09年3月4日和3月14日,被告庞某、封某分别借原告8万元和17万元,用于被告的圣象地板门店周转,当时口头约定当年年底还款。但二被告到期未还,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于2012年2月7日给原告重新出具25万元借据一份。由于二被告仍没有还款诚意,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2009年3月4日和3月14日的借条、收条复印件各一份;2012年2月7日借据一份。

被告庞某、封某辩称:借原告25万元未还属实,但现在无力还款。

被告庞某、封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均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4日和3月14日,被告庞某、封某分别借原告8万元和17万元,用于被告的圣象地板门店周转,并分别给原告李某出具借条、收条。2012年2月7日,原告李某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收回2009年3月4日和3月14日的条据原件后,又给原告重新出具25万元借据一份。后二被告仍未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庞某、封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在借据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二被告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庞某、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25万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6820元由被告庞某、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继昌

审判员程军涛

人民陪审员陈红源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闻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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