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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姜某X、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北京万水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时间:2004-12-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海民初字第17647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1977年12月2日,牛小丽综合商店职员,住(略)。

被告姜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东王庄小区X号楼X门X室。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无业,住(略)。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六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琳,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建生,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水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榆树馆一巷永康商务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琳,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建生,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姜某X、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北京万水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0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某X、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北京万水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姜某X、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北京万水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六百零五元。

审判长马某荣

人民陪审员张政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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