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2)海南行初字第13-X号
原告文昌市X镇北二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该经济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蔡霁虹,文昌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文昌市X镇X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经济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蔡霁虹,文昌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文昌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某甲,市长。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文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文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科员。
第三人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椰子研究所。住址:文昌市X镇文中二里。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航兵、林某乙,海南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昌市X镇北二经济合作社、老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文昌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椰子研究所土地权属确权行政争议一案,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支持用地单位搞科研和建设为由,于2002年3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诉讼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昌市X镇北二经济合作社、老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9596元减半收取4798元,由两原告平均负担。
审判长翁智用
审判员龙籍忠
审判员王东史
二00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孙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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