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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清澜镇北二经济合作社、文昌市清澜镇老村经济合作社诉文昌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确权行政争议案

时间:2002-03-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南行初字第13-1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2)海南行初字第13-X号

原告文昌市X镇北二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该经济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蔡霁虹,文昌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文昌市X镇X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经济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蔡霁虹,文昌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文昌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某甲,市长。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文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文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科员。

第三人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椰子研究所。住址:文昌市X镇文中二里。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航兵、林某乙,海南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昌市X镇北二经济合作社、老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文昌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椰子研究所土地权属确权行政争议一案,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支持用地单位搞科研和建设为由,于2002年3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诉讼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昌市X镇北二经济合作社、老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9596元减半收取4798元,由两原告平均负担。

审判长翁智用

审判员龙籍忠

审判员王东史

二00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孙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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