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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甲、万某与陈某、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乙,系原告唐某甲亲友。

原告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蔡令,益阳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原鹅公嘴村X组。

被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原鹅公嘴村X组。

案由: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原告诉称,两原告因其他原因不能对万某尽到抚养责任,2006年7月5日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收养协议,两原告同意将小孩万某交由两被告监护、抚养,并在民政局办理了手续,2009年7月万某因故独自离开两被告至其外祖父母家生活至今,现收养关系形同虚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两被告与万某的收养关系。

被告辩称,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被告陈某、胡某与万某的收养关系;

二、被告陈某、胡某自愿放弃收养期间的补偿;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唐某甲、万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军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赵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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