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鹤壁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通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军、被告人保鹤壁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皖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通公司诉称:2011年3月11日7时25分,原告远通公司驾驶员宋同方驾驶豫x金龙大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X公里+900米处时,与山西省晋中市X镇驾驶员白鹏宫驾驶的晋x、晋x挂解放重型半挂车追尾,随后河南省平顶山市X镇东坡大道X号驾驶员刘俊阳驾驶的豫x宇通大客车又撞在豫x金龙大客车尾部,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豫x金龙大客车驾驶员宋同方当场死亡,乘客王某霞、王某、牛海叶、徐付枝、徐桂彬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保定大队勘察及调查,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次碰撞宋同方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白鹏宫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王某霞、王某、牛海叶、徐付枝、徐桂彬无责任;第二次碰撞刘俊阳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宋同方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远通公司先行支付了五位乘客的各项费用99847.09元,即王某霞51207.88元、王某32068.47元、牛海叶7587.98元、徐付枝7207.42元、徐桂彬1775.34元。现依据原、被告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被告人保鹤壁公司辩称:根据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豫x金龙大客车驾驶员宋同方应自行承担此事故30%的责任,所以我公司只承担原告远通公司损失99847.09元的30%。原告远通公司豫x金龙大客车核载人员为40人,但原告远通公司投保座位数为31座,未足额投保,我公司应按投保比例进行赔偿。我公司不应赔偿五乘客的误工费。另外,本合同有特别约定,五乘客每人医疗费免赔额为2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1日7时25分,原告远通公司驾驶员宋同方驾驶豫x金龙大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X公里+900米处时,与山西省晋中市X镇驾驶员白鹏宫驾驶的晋x、晋x挂解放重型半挂车追尾,随后河南省平顶山市X镇东坡大道X号驾驶员刘俊阳驾驶的豫x宇通大客车又撞在豫x金龙大客车尾部,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豫x金龙大客车驾驶员宋同方当场死亡,乘客王某霞、王某、牛海叶、徐付枝、徐桂彬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保定大队勘察及调查,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次碰撞宋同方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白鹏宫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王某霞、王某、牛海叶、徐付枝、徐桂彬无责任;第二次碰撞刘俊阳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宋同方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霞、王某、牛海叶、徐付枝、徐桂彬即入住河北省保定市急救中心治疗。上述人员治疗终结后,原告远通公司赔偿王某霞医疗费22580.24元、误工费、护理费27894元,共计50474.24元;赔偿王某医疗费11017.39元、误工费、护理费21051.08元,共计32068.47元;赔偿牛海叶医疗费4618.64元、误工费、护理费4200元,共计8818.64元;赔偿徐付枝医疗费4171.68元、误工费、护理费3700元,共计7871.68元;赔偿徐桂彬医疗费1275.34元、误工费、护理费500元,共计1775.34元;总计101008.37元。2012年4月9日原告远通公司与宋同方的近亲属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向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1)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豫x金龙大客车驾驶员宋同方应自行承担此事故30%的责任。

原告远通公司豫x金龙大客车在被告人保鹤壁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一份,保险期间为2010年9月21日零时至2011年9月20日二十四时,核载人员为40人,投保座位数为31座,每座责任限额为30万元。特别约定内容为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不低于2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远通公司与被告人保鹤壁公司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保险合同成立后,原告远通公司作为投保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原告远通公司的豫x金龙大客车发生事故,被告人保鹤壁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原告远通公司发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远通公司在诉讼中主张的损失高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赔偿数额计算损失;主张的损失低于实际损失的,按诉讼中主张的损失予以计算,超出部分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远通公司的损失为王某霞50474.24元、王某32068.47元、牛海叶7587.98元、徐付枝7207.42元、徐桂彬1775.34元,共计99113.45元。上述五乘客每人的损失均不超出每座30万元的责任限额,所以原告远通公司要求被告人保鹤壁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本案原、被告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而(2011)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两案虽是一起事故,但法律关系不同,所以被告人保鹤壁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只承担原告远通公司30%的损失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远通公司豫x金龙大客车虽然核载人员为40人,投保座位数为31座,但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保定大队勘察及调查,并未认定该车超员,被告人保鹤壁公司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也未向本院提交王某霞、王某、牛海叶、徐付枝、徐桂彬系在未投保9座座位上发生事故的相关证据,所以被告人保鹤壁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远通公司未足额投保,其应按投保比例进行赔偿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合同是格式条款合同,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在通常理解中,误工费属财产损失的范畴,所以被告人保鹤壁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不赔偿五乘客误工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合同在特别约定中规定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不低于200元,所以在赔偿时每位乘客扣除医疗费200元,共计1000元,所以被告人保鹤壁公司在庭审中此项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为王某霞、王某、牛海叶、徐付枝、徐桂彬垫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98113.45元;

二、驳回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6元,由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南洁

审判员石仲海

人民陪审员姜晓利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丽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