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中基教育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罗庄宏嘉丽园2座X层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成,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邬宏威,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师范大学,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世亮,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基教育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师范大学于2001年11月5日签订协议,约定由中基教育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00万元委托北京师范大学进行软件开发。北京师范大学收到中基教育软件有限责任公司200万元开发经费后,开发完成部分软件产品并返还中基教育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经费(略)元,尚欠20万元。故中基教育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师范大学返还20万元开发经费并赔偿利息损失(略)元。经询,北京师范大学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愿与中基教育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解决此案纠纷。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再继续履行上述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原告中基教育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师范大学于2001年11月5日所签协议终止履行;
二、被告北京师范大学于2004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中基教育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经费二十万元及利息七千七百七十七元。
案件受理费五千七百四十三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师范大学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杨国宏
二OO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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