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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段某犯强奸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曾用名段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重庆市X区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略)。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强奸罪于2011年11月5日被大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某庆市X区看守所。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宏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段某和黄xx(已判刑)在xx溜冰场认识了xx中学初二的女学生黄某某,黄xx、段某威逼黄某某去xx中学找两个妹儿出来耍,黄某某被迫答应。当晚8时许,黄xx和段某等人骑摩托车搭黄某某到xx中学外,以去耍、找工作为幌子,将xx中学初一的女学生董某(10岁)、王某(12岁)骗至xx溜冰场玩耍。当晚23时许,段某将黄某某、董某、王某带至xx县X镇xx路的xx旅馆开了一个房间住宿。随后,被告人姚某(已判刑)和黄xx也随后来到了xx旅馆该房间。2010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段某、姚某、黄xx不顾黄某某的反抗,分别强行和黄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其间,黄xx还强行和王某发生了性关系,并强行亲吻董某的嘴、脸和抚摸董某的乳房。姚某还强行亲吻王某的嘴、脸和抚摸王某的乳房和臀部。

同时查明,2011年10月26日,重庆市大足县公安局民警与东莞市公安局中堂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东莞市X村xx制衣厂将被告人段某抓获归案。被告人段某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3日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日期为2007年8月21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同案人黄xx、姚某的供述,证人王某、董某、王某、董某某、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辩认笔录,诊断证明,现场指认笔录,抓获经过,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违背妇女意志,轮奸妇女一人,其行为确已构成了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某告人段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文

代理审判员何启川

人民陪审员钱斌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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