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6.07.13.九十六年度鑑字第一0九七一號議決書

时间:2007-07-13  当事人:   法官:楊仁壽、陳秀美、林文豐、朱瓊華、柯慶賢、郭仁和、洪政雄、劉瑞村、簡朝振   文号:96年度鑑字第10971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6年度鑑字第10971號

被付懲戒人甲○○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甲○○記過壹次。

事實

交通部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甲○○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刑事判決:「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致重

傷,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合新臺幣玖佰

元)折算壹日」,因不服判決,經提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茲將馮員具體違法事實列述如下:

(一)查被付懲戒人甲○○係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士級司

機,其於94年5月25日下午駕騎該處LM9-483號普通重型公務機車,

沿臺中市○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同日16時30分許,行經

南屯路與大全街無號誌交岔路口,欲左轉進入大全街時,疏未注意

車前狀況,亦未讓對向之直行車先行,即往左轉,適有林麗蓮駕駛

車牌號碼NQB-742號機車,沿南屯路由北往南方向直行,欲通過前

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亦疏未減速慢行,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見甲

○○駕車左轉彎時閃避不及,致雙方車輛發生碰撞,林麗蓮因此受

有腹部鈍挫傷併脾臟破裂而摘除、內出血併出血性休克、左胸第8

肋骨骨折等之重大傷害。

(二)案經林麗蓮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11月20日95年度

交易字第440號刑事判決:「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

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折合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因檢察官、被告均不服判決提

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3月21日96年度交上易

字第165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又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

年5月18日96中分通刑盈96交上易165字第7165號函:甲○○過失重

傷害案件,業於96年3月21日宣判上訴駁回,並已確定移送執行。

被付懲戒人並於96年5月29日繳納罰金完竣。

二、經核被付懲戒人具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

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偵字第16768號起訴書。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440號刑事判決書。

(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交上易字第165號刑事判決書。

(四)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國96年5月18日函。

(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罰字第(略)

號。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以:

一、緣被付懲戒人於民國94年5月25日下午騎乘服務機關《交通部公路總

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所有之LM9-483號重型公務機車,前往購買車

輛所需之清香劑後,欲返回工作處所途中,沿南屯路由南往北方向行

駛,於16時30分許,行經南屯路與大全街無號誌交岔路口,我車欲左

轉進入大全街時,詎知林麗蓮女士駕騎NQB-742號重型機車,沿南屯

路對向急速而來,被付懲戒人見狀,急欲將機車煞停,但已來不及,

林車之前叉(避震器)已鉤到我車之前輪,導致我車失控而跟著往左

轉彎後倒地,我車被鉤撞後,林麗蓮女士之機車再往前衝一段距離後

,亦掉頭倒地,林女士因此受重傷。

二、本件肇事,案經林麗蓮女士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11月20

日95年度交易字第440號刑事判決:「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

上之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百元(折合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因檢察官、被付懲戒人均不

服判決而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3月21日96年

度交上易字第165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並已移送

執行,被付懲戒人於96年5月29日繳納罰金完竣,刑事部分遂告終結

三、本件事故之發生原因,實係雙方一時之疏失與不慎所造成,雖林麗蓮

女士身體受到重傷害,但被付懲戒人兩年來,受盡民、刑事之糾纏、

折磨,迄今仍尚未了結,精神之煎熬與金錢之損失,更是重大得令人

難以承受。稍一不慎所造成慘痛之教訓,代價實在是太高了,令人畢

生難忘。現又面臨移付懲戒,只好祈請委員諸公,體恤被付懲戒人對

本事件必須付出慘痛的代價與巨額賠償,而予以從輕發落,讓被付懲

戒人有苟延殘喘之機會,則不勝感禱。

理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士級司機,為從事

駕駛業務之人,於94年5月25日下午騎乘該處車牌號碼LM9-483號機車,

外出購買車輛之清香劑,於返回工作處所途中,沿臺中市○區○○路由五

權路往三民路方向行駛。嗣於同日16時30分許,行經南屯路與大全街無號

誌交岔路口,欲左轉進入大全街由南往北方向繼續行駛時,本應注意騎車

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及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

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

注意車前狀況,亦未讓對向之直行車先行即逕行左轉,適有林麗蓮騎乘車

牌號碼NQB-742號機車,沿南屯路由三民路往五權路方向行駛,欲直行通

過前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亦疏未減速慢行,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見被付

懲戒人駕車左轉彎時閃避不及,致雙方車輛發生碰撞,林麗蓮因此受有腹

部鈍挫傷併脾臟破裂而摘除等重大傷害。案經林麗蓮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

一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以95年度交易字第440號刑事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從事業務之人,

因業務上過失傷害人,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3百

元折算1日,檢察官與被付懲戒人均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以96年度交上易字第16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凡此

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偵字第16768號起訴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440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96年度交上易字第165號刑事判決及同院96年5月18日判決確定證明函等

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僅請求從輕處理,對於駕車肇事應

負過失責任並不諱言,其違法事證,至為明確。核其行為,除觸犯刑法外

,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

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楊仁壽

委員陳秀美

委員林文豐

委員朱瓊華

委員柯慶賢

委員郭仁和

委員洪政雄

委員劉瑞村

委員簡朝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鄭振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年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