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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诉市发改委信访一案的行政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白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复兴门南大街丁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上诉人白某某因信访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9)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属于某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针对白某某2008年11月19日向该委提交的信访材料,作出了《关于某阳区X区项目信访答复意见》。白某某不服该答复意见,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相关程序予以解决。现白某某针对上述答复意见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某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白某某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白某某的上诉主张某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某

代理审判员何君慧

代理审判员贾志刚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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