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汇宇物业发展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国贸大道CMEC大厦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五矿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海口市化学工业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汇宇(中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海南汇宇物业发展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原审被告海口市化学工业总公司、汇宇(中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琼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后,2001年6月19日海南汇宇物业发展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姜伟
代理审判员王涛
代理审判员雷继平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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