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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戊与被告陈某己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略),住(略)。

原告周某戊与被告陈某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9月10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周某戊玉,婚生女长期由原告抚养,现因双方感情不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周某戊玉由周某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戊请求与被告陈某己离婚,被告陈某己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周某戊玉由原告周某戊抚养,原告周某戊自愿承担抚养费。婚生女周某戊玉随原告周某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陈某己有探望的权利,原告周某戊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戊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傅杨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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