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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又名牛X,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4日,被告人牛某伙同他人,冒用陈某丁身份,使用伪造的红色雪佛兰(豫x)轿车登记证书、行某、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陈某丁身份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50000元。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丁、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牛某的行某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4日,被告人牛某冒用陈某丁身份,使用伪造的豫x雪佛兰轿车所有权登记证、行某、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手续,以抵押借款为名,骗取刘某某现金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牛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9月24日,其为还陈某丁欠款,伪造照片为其本人、身份信息为陈某丁假身份证和豫x雪佛兰轿车的登记证、行某、购置税完税证明等证件,经人介绍到安阳市X路一寄卖行某市,假借以雪佛兰轿车作抵押,骗取该寄卖行某金50000元。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某丁证实,2010年9月24日,一个自称“陈某丁”的人到其所在寄卖行,以一辆红色雪佛兰轿车作抵押,向其借款50000元,到期后一直未归还。后其找到该轿车后,才知道被“陈某丁”骗了,他借款时给的车辆手续和身份证都是假的。

3、证人陈某丁证言证实,2010年11月26日5时许,其停在火车站附近的豫x雪佛兰轿车被人围住,说车已经被抵押了,其见对方提供的车辆手续都是假的,借款手续也不是其写的。

4、伪造的“陈某丁”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行某、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照片、被告人牛某冒用“陈某丁”名字签订的借款手续等证据印证本案事实。

5、公安机关关于陈某丁身份信息证明和本案所涉“陈某丁”身份证为假证的证明。

6、被告人牛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牛某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核其行某,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某日起计算。判决执行某前先行某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本案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廷印

代理审判员陈某丁馨

人民陪审员曹红军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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