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沅江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省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赵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覃某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相识恋爱,2001年7月18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女何某欣,X年X月X日生育次女何某晨。因婚前了解不够,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经常发生争吵。自2009年10月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原告赵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结婚证一本,拟证明原、被告于2001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

2、沅江市X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好;

3、沅江市X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夫妻的财产情况;

4、沅江市X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家庭生活情况。

被告何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具有合法性、客某、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恋爱的,2001年7月18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女何某欣,X年X月X日生育次女何某晨。因婚前了解不够,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被告感情并未完全某裂,双方应以和好夫妻关系为宜,且原告亦未提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何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覃某某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何某 离婚 纠纷 赵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