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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襄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11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4年1月1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4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04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5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段某某,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盛某某,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6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6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6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田某某,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别名“周兵”),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7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姚某某,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7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闫某某,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7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某,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人常某(别名“小亚男”),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宝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7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苏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常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锦传涛、助理检察员吉利多、代理检察员罗利、朱青、冯渊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段某某、盛某某、被告人苏某、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某、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姚某某、被告人王某丙及其辩护人闫某某、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黄某某、被告人常某、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06年以来,被告人曹某为牟取经济利益,积极网络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曹某为首,被告人苏某、王某甲为骨干,被告人周某、胡某、王某丙、常某、王某乙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和不断发展,被告人曹某带领该组织成员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先后在本市X区张魏砦、王胡砦等都市村庄、金海农贸市场、金海粮油市场、淮河路等地及其周边一带对中小型经营商户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并组织人员“出场子”,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代人强索债务,插手经济纠纷,从中非法获取报酬用于组织的发展。被告人曹某还开设赌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在本市X区X路、长江路X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了及其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降低了群众安全感,弱化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严重破坏了郑州市X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抢劫罪

(一)2008年7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伙同苏某、王某乙、王某甲、梁坤(已判刑)、马海辉(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在本市X区X路阳光四季城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以推饼赌博发生纠纷为由,采取殴打、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闫×、张×人民币共计4万余元。

(二)2007年3、4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曹某、周某等在本市长途汽车中心南出站口附近,谎称被害人李×盗窃曹某财物,对被害人李×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其带到本市X区X路南头,向李×索要人民币5000元。后李×被迫通知朋友送来3000元钱才被曹某等人放走。

三、敲诈勒索罪

(一)2007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曹某在本市X区X街“陕西红辣椒米皮店”吃饭时与厨师陈×发生口角。第二天中午被告人曹某纠集苏某等十余人到饭店闹事,要求被害人曾×(饭店老板)赔偿其人民币5000元钱,后被害人曾×被迫交给被害人曹某人民币2000元钱。

(二)2006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王某甲、周某、常某、王某丙、胡某等人经过预谋后,到位于本市X区X路X路交叉口的“浩泰烟酒总汇”商店,以买到假烟假酒为借口,采用威胁手段敲诈被害人丁×、陈×现金8000余元。

(三)2006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王某甲、周某、王某丙、胡某等人经预谋后,在本市X区X路“万山红国酒名店”以买到假烟假酒为借口,采用威胁手段敲诈被害人李×现金1000余元。

(四)2006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曹某、王某甲、周某、王某丙、胡某等人经预谋后,在本市X区X路“中国烟酒”商店,以买到假烟假酒为借口,采用威胁手段敲诈被害人苏×现金500元。

(五)2007年夏,因黄×欠被害人赵×1万余元赌债,被告人曹某得知此事后,让黄×以被害人赵×打牌出老千为借口不还钱。黄×同意后,被告人曹某纠集王某甲等十余人在本市X区运河岸浴池一个包间内采用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迫被害人赵×交给曹某出场费4000元并放弃赌债。事后,黄×给曹某3000元好处费。

三、寻衅滋事罪

(一)200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受秦×的雇佣,纠集王某甲等七、八人到本市X村,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逼迫被害人赵×归还秦×欠款。事后被告人曹某得到2000元出场费。

(二)2008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受秦×的雇佣。纠集王某甲等六、七人到本市X村,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孙×归还秦×欠款。在被害人孙×交给曹某3000元出场费后,曹某等人离开现场。

(三)2008年6、7月分的一天,本市X区金海粮油市场的商户陈×和薛×因琐事打架,事后陈×找被告人曹某等人帮忙报复薛×。被告人曹某就安排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等二、三十人在该市场内围堵被害人薛×的店门。辱骂、威胁并扬言要殴打薛×。薛×在收到威胁的情况下,被迫交给陈×1000元钱,并向陈×赔礼道歉。事后曹某等人找陈×索要了4600元的出场费。

(四)2006年秋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曹某受刘×的雇佣,纠集王某甲、胡某等人在本市X区X路X路口,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逼迫被害人王×将其长安汽车抵押给刘×。事后被告人曹某得到3000元出场费。

(五)2008年7、8月份的一天,李×在本市金水河北闸口附近的“大龙”洗浴中心赌博输钱后,便找到被告人曹某,请其帮忙要回赌资,被告人曹某就带领王某甲等二十余人赶到“大龙”洗浴中心,采用威胁等手段迫使被害人惠×退给李×四万块钱。事后李×给了曹某x元出场费。

(六)2006年7、8月份的一天,因华南医电公司欠“中华名烟龙腾酒业”商店老板石×烟酒货款,后石×找到被告人王某甲帮其要帐。被告人王某甲领着胡某、王某丙、张磊(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X区华南医电公司,采用威胁、堵门等手段迫使华南医电公司支付x余元烟酒货款。事后石×支付给王某甲等人出场费若干。

(七)2008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苏某、王某甲等五、六人替王×(系曹某亲戚)到本市X区X路X路交叉口金桥汽贸公司索要该公司营业执照等手续。曹某等人采用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郭×同意以15万元的价格将公司交给王×经营,事后王×得到了该公司手续,曹某等人得到一万元出场费。

(八)2008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受高×的雇佣,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等十余人到本市X区金海农贸市场被害人张×的肉鸡店内,以买鸡子数量不够为借口闹事,并对在店内工作的陈×进行殴打。时候被告人曹某得到4000元出场费。

(九)2007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曹某受李×的雇佣,纠集苏某、王某甲、常某、王某丙、胡某、周某等四、五十人到本市X区X路爱德森健身房插手李×与被害人张×之间的经济纠纷。曹某等人采取轰走顾客、关闭电闸、围堵健身房大门、打砸健身房内设施等手段,并限制张×人身自由十余小时,逼迫被害人张×交给李×等人5万元。事后李×向被告人曹某支付了出场费。

五、开设赌场罪

(一)2006年11月中旬至2007年初,被告人曹某和程勋(外号“黄毛”,另案处理)、李刚(另案处理)三人经预谋后在本市X村X街附近一民房内以推饼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曹某安排被告人王某甲、胡某、周某、常某等人负责在赌场里看场子、把门望风,被告人王某乙、程勋负责在赌场里监督发牌、洗牌等。该赌场每天获利一万余元。开设赌场期间由被告人曹某负责给被告人王某甲、胡某、周某、常某等人按天发放工资。

(二)2007年初,被告人曹某和程勋、李刚三人经预谋后在本市X区X路X路交叉口东南角处金凤浴池内以推饼方式开设赌场,时间长达一个多月。被告人曹某安排被告人王某甲、孙六川、胡某、王某丙、周某、常某、杨向珂、孙二涛、乔彦民(后三人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在赌场里看场子、把门望风,被告人王某乙、程勋负责在赌场里监督发牌、洗牌。该赌场每天获利两万余元。开赌场期间由被告人曹某负责给被告人王某甲、胡某、王某丙、周某、常某等人按天发放工资。

(三)2007年4、5月份期间,被告人曹某和王×经预谋后在本市X区金海粮油市场以推饼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曹某安排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王某乙、常某、胡某、王某丙等人在赌场里看场子、把门望风。该赌场每天获利数千元。开赌场期间由被告人曹某负责给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王某乙、常某、胡某、王某丙等人按天发放工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苏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丙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常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曹某、苏某、王某甲、周某、王某丙、胡某、常某、王某乙均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曹某、苏某、王某甲、周某均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曹某、王某甲、胡某、周某、常某、王某丙、王某乙均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曹某的辩护人辩护认为:1、被告人曹某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抢劫罪的第一起犯罪事实金额应认定为x元,指控犯抢劫罪的第二起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敲诈勒索;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第二、三、四起犯罪事实不构成敲诈勒索罪;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辩护认为:1、被告人王某甲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王某甲不构成抢劫罪;3、被告人王某甲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辩护认为:1、被告人周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周某不构成抢劫罪;3、被告人周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王某丙的辩护人辩护认为:1、被告人王某丙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王某丙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辩护认为:1、被告人胡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胡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王某乙的辩护人辩护认为:1、被告人王某乙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王某乙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06年以来,被告人曹某为牟取经济利益,积极网络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曹某为首,被告人苏某、王某甲为骨干,被告人周某、胡某、王某丙、常某、王某乙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和不断发展,被告人曹某带领该组织成员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先后在本市X区张魏砦、王胡砦等都市村庄、金海农贸市场、金海粮油市场、淮河路等地及其周边一带对中小型经营商户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并组织人员“出场子”,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代人强索债务,插手经济纠纷,从中非法获取报酬用于组织的发展。被告人曹某还开设赌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在本市X区X路、长江路X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降低了群众安全感,弱化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证人白×(系孙八砦租住户)的证言证实:我是2003年在孙八砦中街X号租房子居住的。我只是知道曹某这个人,我们这一带的老百姓都应该认识曹某,曹某可是个名气可大的一个大哥级别的人物,经常带着一帮子人在我们孙八砦村这一带混,曹某还带着人在我们这一带干了不少坏事,经常欺负老百姓和外地做小生意的商贩。我亲眼见到是2007年的时候曹某带着一帮子人到长江路的金海市场把一家卖鸡子的商户给打了。曹某他在我们这一带很有“名气”,是个秃头,脖子里面还经常带着一根很粗的金链子,所以我知道是曹某带着人到金海市场来找人家事的。曹某和他的这帮手下在这一带是坏的出了名,曹某经常领着这帮人在这一带混,干了不少伤天害理的事情,就会欺负老百姓,不管曹某在我们这一带走到那里,我们都要躲着他们走,生怕惹到他们,一旦谁惹到曹某和他领的这帮人,那肯定是要倒霉的。我就见曹某领着人把人家卖鸡子的人打了,还把市场管理办的人给打了,他们这帮人还说了不少威胁人家的话,说实话当时的影响实在是太坏了,就是大白天的欺负人。我就知道曹某,他的手下我就没有什么印象了,曹某的年龄有个34岁左右,头是秃顶,身高有个1.72米左右,好像是在张魏砦住,其它的我就不知道了。我听说曹某在我们这一带敲诈过很多商户的钱,还在我们这一带开过赌场。要是让我说,曹某他们这帮人真不是什么好东西,就是一帮社会败类,是我们这一带的黑道。

2、证人张×(系金海粮油市场管理人员)的证言证实:我知道那个叫曹某的,他就在张魏砦居住,是个光头,脖子带着一个金链子,开着一辆三菱小轿车,在张魏砦是个开棋牌室的,整天带着一帮人,在张魏砦街上出没,厉害得很,村里的人都没人敢惹他。他在我们金海粮油交易中心也很有名,很多商户都认识他,他一过来就是一大帮子人,凶神恶煞的,我们市场上的管理人员都不敢管他们。他们一来都是一大帮子人,一个个的平头,很多都带着金链子,还有的身上有纹身,漏在外面吓唬人,一看就不是好东西,我们就是管理市场上做生意的,这些社会上的人我们管不了,有事了就让商户报警了。

我们市场里的商户很多都喜欢打牌,曹某就是开棋牌室的,他们还经常来我们市场里赌博,很多商户都是因为去曹某的棋牌室打牌认识他的,这帮人一看就知道不是好人,就是不认识他们的商户,也都见过他们,听说过他们这帮人。市场上的商户很多都认识他,很多商户赌博输给他不少钱,曹某他们一过来商户们都回自己店里了,有的正在打牌的一看见这帮人过来都不打散场了,大家都躲着他们,都害怕他们,我们市场的管理员也不敢管。曹某这帮人经常欺负我们村做小生意的,曹某这帮人开了几个棋牌室,经常一帮子人在那里光着膀子打麻将,身上纹的龙的凤的,一说话都是这个哥来了,那个哥来了,一看都不是好东西,村里的人都不敢惹他们。曹某这帮人出名的很,一出来都是一大帮子人,看着给黑社会似的,只要他们不招惹到自己头上,就算烧高香了。

3、证人王×(系金海粮油市场管理人员)的证言证实:我在金海粮油市场工作四年了,市场里面有啥事情我应该都清楚。我就对秃头(指被告人“曹某”)的印象比较深,他经常来我们市场,秃头的年龄有35岁左右,身高有1.70米左右,体型较胖,皮肤较白,脖子里面挂着条很粗的金链子,秃头的那帮手下我就没有什么印象了。2008年2、3月份的时候,我就看见一个经常到我们市场的秃头带着十几个人到我们市场卖黄豆的黄×的门口,我当时不清楚什么事,后来我听别人说是黄×欠秃头的赌债了。我们作为市场管理办的人员没有制止,是因为那帮人我们躲他们还来不及呢,那还敢去招惹他们,再说秃头他们当时手里都还拿着家伙,要是我们去了,肯定是要吃亏的,又怕秃头他们报复我们,所以当时为了能够保护自己,我们市场管理办的人就没有出面。这个秃头经常带着人到我们市场上来,每次身边都跟着好多人,一个个都是凶神恶煞的,我们管理办的人一见到他们来都躲着走,我们的大部分的商户也是见到他们也躲得远远的,生怕惹到他们。我知道这帮人就是这一带的恶霸,黑社会,这个秃头是头儿,手下有一大帮小弟,秃头和他的这帮手下在这一片比较有名气。

4、证人焦×(系金海粮油市场管理人员)的证言证实:我从2000年至今一直都在金海粮油交易中心工作,我是交易中心的副经理。有一帮人经常到我们市场来拉拢商户赌博、到我们市场打人。我不知道这帮人的名字,我只知道领头的是一个男的(指被告人曹某),30多岁,胖胖的,光头,好带个大金链子。2006年以来,这个光头经常领人在我们金海粮油交易中心赌钱。他们主要是拉拢我们市场的商户赌博,然后他们从中抽钱赚钱。我只知道这个光头手下有一大帮人,整天好到处开赌场、帮别人打架,我们市场里可多人都知道光头这帮人,大家都怕他们,在我们老百姓的心目中,光头这帮人就是黑社会。这帮人在我们市场里开赌场,拉拢商户赌博,还帮别人打我们市场的商户,严重破坏了我们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安全环境,我们市场的人都怕他们这帮人!这帮人就不干啥好事,就是黑社会!

5、证人王×(系金海粮油市场管理人员)的证言证实:在金海粮油市场我见过一回有一个秃头(指被告人曹某)带着一帮人来我们市场打架。“秃头”,三十多岁,有点偏胖,其他的人我就记不清了,但大部分是年轻孩。我以前见过“秃头”这帮人,他们来过金海市场几回,还带着几个人。我听说过这帮人,听别人说这帮人是黑社会的,在这一带可赖,手下有不少人跟着,大家都比较害怕他,还听说“秃头”这帮人经常帮人家出场子打架、要账。反正“秃头”这帮人可不好惹。

6、证人杨×(系孙八砦村委治保会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我在孙八砦治保会工作三年了。我知道曹某,我见过他几次,也经常听别人说过,他在这一带很有名气。我听说特别是最近两、三年,曹某纠集了一些社会上的一些年轻孩,在我们这带干了很多坏事,原来我们村的金海市场没有搬迁的的时候,他祸害了不少市场的商户,我听市场的商户说见了他都害怕。曹某这一伙具体有多少人我不清楚,听说有个叫“二峰”(指被告人苏某)的经常跟他一块,他们这帮人大部分都是年轻孩,有的还有纹身,看起来凶神的恶煞的。我知道曹某在2008初的时候曹某带着人到我们孙八砦村的金海市场打过一个卖鸡子的商户,当时我正在村委会上班,当我到市场上的时候,就看见曹某领着人到市场上来打我们市场上的一个商户,过了一会有一辆警车过来,当时还带走了几个曹某的人,具体后来怎么处理的我就不清楚了。我到的时候就见他们一帮人从市场里面出来,后面有市场里的商户跟着他们往外走,听说是曹某他们打住人家人了,再后来是个什么情况我就不清楚了。

我还知道曹某在金凤浴池、张魏砦等地开过棋牌室,都是赌博的地方,听说赌的还比较大,很多喜欢赌博的人都知道曹某他们。开赌场的情况我不清楚,我只是知道曹某在这些地方开过赌场。我就是村里的管理人员,说实话没有什么权利,就是维持维持村X路畅通,有个邻里纠纷啥的帮忙解决解决,曹某这帮人我们可管不了,他们人那么多,比我们的人还多,我们咋管理,根本没法管,总不能把他们撵走不让他们在那里住吧,我们都是当地人,说实话不愿意惹这些麻烦事。

曹某和他的这帮手下就是我们孙八砦这一带的地痞、恶霸,是我们孙八砦、张魏砦这一带的一害,是黑社会,经常的在我们这片祸害老百姓,欺负外地干小生意的商户。

7、证人梁×(系孙八砦村治安室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我是2002年10月份左右到孙八砦村治安室工作的。我听说过曹某他们有一大帮人,经常在我们辖区一带活动,听说他们开过赌场,帮人打架等一些事儿,在我们那一片比较坏,很多人都不敢惹他们。他们这一伙人可能有一、二十个人,走到街上都是成群结队的,大部分都是二十来岁的年轻人,有的还有纹身,看看都挺吓人的。

8、证人侯×(系个体经营户)的证言证实:我是2004年到郑州二七区金海粮油市场X排X号做粮油买卖生意的,至今还在做。我们市场的商户平时也没什么事干,最多也就是打打牌。我认识曹某,我们金海粮油市场的商户很多都认识他。我们市场上的王×、郭×、秦×、陈×我们去过曹某开的赌场打过两次牌,就认识了。曹某在我们这一片很有名气,大家都知道他是社会上的混的,曹某认识很多社会青年,经常领着他们来我们市场,有时候开赌场赌博,有时候帮人家要要账啥的,有时候市场里的人发生矛盾了也会找曹某帮忙解决。曹某经常领着一帮人去市场里找人,跟着他的人都是光着头,有纹身的社会青年。曹某他们这帮人真不是什么好东西,是我们这一带的黑道,一来市场上就是一大帮子人,平常的商户看见他们过来就回自己店里了,只要曹某他们一过来准没好事,不是打架的就是要账的,再不然就是赌博的。我们这些商户都不愿意沾惹上曹某的事,但都不敢说他们。我就认识曹某自己,其他的都是曹某领着的小年轻孩,我都不认识了。曹某的年龄有个35岁左右,头是秃顶,身高有个1.72米左右,胖胖的,皮肤较白,跟着他的人我就没有什么印象了。

9、证人王×(系金凤浴池服务员)的证言证实:我认识曹某,他个子不高,较胖,带一粗链子。07年我刚来干活,我就见曹某经常带着一帮子人来浴池。后来,时间长了我也渐渐认识了他。他在我们浴池开了一个包间,内有赌场,整天有很多人来赌场内赌博。不久我又见他在我们浴池门口的商店内开了赌场,大概有几个月他就不干了。当时和他在一起的有王某甲等人,有些人不知道名字,他们整天在赌场内招呼客人看场子。这帮人也没啥正经事儿干。听说他们在南郊这一带混的不错,比较凶,没人敢惹,也属于大哥级的人物,说白了就是黑社会。开赌场、骗钱、敲诈别人钱,还听说他们会要账,啥账都能要过来,平时都是一帮子人,看着都害怕。

10、证人姜×(系金凤浴池经理)的证言证实:我认识曹某,他原来经常领一帮手下到我们金凤浴池洗澡。我所知道的曹某的手下有二锋(指被告人苏某)、“川(指孙六川‘在逃’)”、“黄毛”(指程勋‘在逃’)、志伟(指被告人王某甲)、二非(指李二非‘在逃’)、二涛(指孙二涛‘在逃’)、付强(指被告人王某乙)、周兵、常某,是否还有其他人我就不清楚了。这些人我都不太清楚他们的大名叫啥。我知道曹某这帮人经常开赌场(推饼)、吸麻古、敲诈别人钱,另外这帮人还经常帮人要账、帮别人打架、冲场子。还有就是他们还经常设套骗别人的钱,就是打假牌骗钱。曹某他们这帮人在郑州南郊,特别是张魏砦、王胡砦、金海粮油市场一带名气可大,在南郊一带没人敢惹曹某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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