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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九州鲲鹏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电信通绿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盛世中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清大同飞优化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非专利技术纠纷案

时间:2004-06-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一中民初字第7175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九州鲲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九州鲲鹏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北京九州鲲鹏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北京电信通绿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告北京盛世中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中裕世纪大酒店X层)。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被告北京清大同飞优化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国际科技创业园C座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

本院于2004年6月25日受理原告北京九州鲲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电信通绿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盛世中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清大同飞优化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非专利技术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九州鲲鹏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电信通绿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盛世中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清大同飞优化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九州鲲鹏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九州鲲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电信通绿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盛世中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清大同飞优化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九州鲲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旗

代理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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