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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10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济源市X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济钢立交桥西路段时,未确保安全某致车辆侧翻,造成三轮摩托车乘坐人杨红义头部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杨红义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事故认定,被告人丁某承担该事故全某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丁某与杨红义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杨红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700元,杨红义对丁某表示谅解。协议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翟某、郑某、王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示意图及照片,鉴定结论,赔偿协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某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丁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范红海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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