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1望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周某丁诉被告姜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丁。

委托代理人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

被告张某(系被告姜某之妻)。

原告周某丁与被告姜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和被告姜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丁诉称,2011年8月1日,被告姜某因资金周某丁向原告借款4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3万元;2、两被告支付原告从主张某利之日至债务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全某诉讼费用。

被告姜某、张某辩称,1、43万元本金中包括了高利息;2、欠条是被告被原告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被逼出具的;3、被告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法追究原告非法拘禁罪、赌博罪的刑事责任;4、请求依法撤销本案,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周某丁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1张,拟证明被告姜某于2011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43万元的事实;2、《望城县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1张,拟证明借款事实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被告自愿将其购买的商品房作抵押。

被告姜某、张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为,1、该借条是被告被原告逼迫的情况下出具,而且没有银行转账记录等佐证借款事实;2、《望城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系被告姜某瞒着妻子张某将合同及发票抵押给原告。

被告姜某、张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录音资料1份,拟证明欠条系被告被原告非法拘禁情况下出具及借款是高利借贷的事实。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认为,1、该证据是被告在举证期限之后提交;2、对其三性均有异议,且录音内容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相反恰好证明本案借款事实。

根据双方的质证意见,本院对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认为:

1、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未提出证据证明欠条是被告被原告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被逼出具,且本院当庭询问原告,原告当庭否认43万元本金中包括高利息和欠条是被告被逼出具这一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证据1予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对原告证据2,因不动产抵押应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故不能证明被告将其房屋抵押给原告的事实,本院对原告证据2不予认定,不作为定案依据。

2、被告提交的证据录音资料,因录音的内容未能直接证明43万元本金中包括高利息和欠条是被告被逼出具的这一事实,内容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故本院不予认定,不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1年8月1日,被告姜某向原告借款4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周某丁现金人民币43万元。后被告姜某将其购买的联城·国际城某某房的《望城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交与原告周某丁,但并未在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另查明,被告姜某与张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所欠原告的借款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3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43万元本金中包括高利息和欠条是被告被原告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被逼出具的抗辩理由,因被告未提出确凿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对这一事实当庭否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主张某利之日至债务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与被告姜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某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对被告姜某的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某、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某丁借款43万元,并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从2011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75元,财产保全某2770元,共计6645元,由被告姜某、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莉萍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某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同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某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