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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等人聚众斗殴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山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又名郝X,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9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7月1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监视居住。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于2012年1月24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沙、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3月8日建议延期审理,于2012年4月7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2月3日下午,田亚东(已判刑)在焦作市建国饭店康乐中心上班时与李某勇(已判刑)发生口角,双方进而发生厮打。随后田亚东纠集李某(已判刑)和魏鹏(已判刑),李某纠集孔祥阳、马兵(此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魏鹏纠集三名男子,一起来到焦作市山阳建国饭店西门处准备殴打李某勇。田亚东和魏鹏在山阳建国饭店西门口处站,其余人站在西门对面的路边,等候李某勇下班。李某勇害怕下班后被打,随后纠集被告人郝某、李某某、李某、李某(另案处理)等人。李某勇指使郝某购买了洋镐把。李某勇下班后和李某、郝某、李某某、李某来到山阳建国饭店西门口时,见田亚东和魏鹏两人在西门等候,就冲上去追打田亚东、魏鹏两人。田亚东和魏鹏纠集的其他人从路对面跑过来,对李某勇等人追逐、殴打。在互相追打的过程中,李某被刀砍伤。经鉴定,李某的损害程度为轻伤。

2011年7月18日被告人郝某到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投案。2011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到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某勇、李某、魏鹏、田亚东、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二份,被告人身份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李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郝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5月15日起至2012年11月14日止)。

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5月15日起至2012年10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继林

审判员吴晓胜

审判员张嘉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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