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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响水县人民政府、朱某甲、中国人民解放军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4-06-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海民初字第610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党史办公室编辑,住(略)。

被告响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X街。

法定代表人朱某甲,县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响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秘书,住(略)。

被告朱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作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响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秘书,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乙,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中国人民解放军出版社总编室副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中国人民解放军出版社编辑,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

2002年由响水县X组织、朱某甲主编的《高涌海东头》一书,参考了陈某撰写的、尚未发表的《他从这里走向黎明—战争年代的无产阶级革命家陈某达》。经询,双方均承认上述事实,并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调解书生效后,由响水县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出版社启动八百册《高涌海东头》的修订程序,交付陈某图书八百册,并保证修订工作于二OO五年五月底前完成;

二、《高涌海东头》修订时,在朱某甲后署名陈某;

三、《高涌海东头》由陈某负责修订。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响水县人民政府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二OO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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