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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申凤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鑫事达物资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银贷部经理。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工商局铁东分局站前所职工。鞍山市铁东区X街1-X号。

被告:申凤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铁东区城建局职工。鞍山市铁东区X街1-X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二原告将位于东山怡园X号楼X单元X室的新房装修后准备入住。2009年9月22日,该小区停水。二被告未尽看管义务,致使住在楼下的二原告的住房被水浸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宋某某和申凤玲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次性赔付原告王某某和李某某经济损失和评估费5600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宋某某和申凤玲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卢延龄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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