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被告人党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1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丁,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某及其辩护人朱某丁某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党某醉酒后驾驶豫x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驻泌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驿城区X乡崔庄,在路上调头时与李三里驾驶的豫x自卸货车相撞,致豫x车上乘车人张振东、杨某、杨某、杨某死亡。经驻马店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党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李三里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认为被告人党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党某辩称,发生事故时并非其驾驶车辆,而是杨某东,其坐在杨某的腿上,并称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属实,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护人意见:1、被告人党某对其驾驶车辆肇事的事实时供时翻,且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发生事故时是党某驾驶的车辆;2、肇事后车内血迹混乱,物证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故党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党某与杨某、杨某等人在驻马店市X区X街的苏荷酒吧喝酒后,又于18时许到驿城区X乡穆家涮牛肚吃饭、喝白酒。期间党某向饭店老板王某借车,王某遂将豫x号江淮牌面包车车钥匙交给党某。饭后党某驾驶该面包车带乘张振东、杨某、杨某、杨某沿驻泌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驿城区X乡X路上调头时,与李三里驾驶的豫x号自卸货车相撞,致杨某、杨某、杨某当场死亡,张振东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张振东、杨某、杨某系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多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杨某系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头部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党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党某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179.41mg/100ml。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党某在侦查阶段供述:2011年11月7日下午,他和杨某、杨某在温州步行街的苏荷酒吧喝酒,后又和杨某、杨某、邓某、周某戊、丁某己等人到刘某吃饭,他们又喝了一瓶白酒。饭后,他向老板王某借豫x号江淮牌面包车,在倒车时碰着邓某的胳膊,邓某等人生气离开。杨某说相信他的驾驶技术,之后杨某坐副驾驶位置,杨某坐在他身后,杨某坐在副驾驶后座,张振东坐中间位置。因天下雨视线不好,他以四五十码的车速由西向东行驶,走到崔庄东调头时,由东向西驶过一辆货车,撞到面包车的右侧中间位置,他的头撞到右侧前挡风玻璃上后昏过去。清醒时见杨某的腿被副驾驶位置的门夹着身子在车外,他从杨某身上爬到车外,让群众通知他的家人,后被救护车送到医院。

证人证言

⑴李某某证言:2011年11月7日19时许,他驾驶豫x自卸货车到驻马店拉石子,在驻泌公路上由东向西走到出事地点时,看到前面30米处一辆面包车由西向东曲线高速行驶,相距20米左右时,面包车突然向南打方向,又向北打方向,之后向他的车冲过去,他的车与面包车右侧中间位置相撞,车停下后他打120和110报警。

⑵曾某某证言:2011年11月7日19时许,他听到“咚”的一声后就从家里跑出去,看到一辆自卸车和一辆商务面包车相撞后停在公路北侧的沟内,房某某等人已在场,房某某说“死了三人,还有两个活着,快救人”。他和房某某找一根撬棍,把面包车的驾驶室敲开后,驾驶员位置没有人,驾驶室位置后面有两个人,其中一人已死亡,另一人趴在死者身上,他们救出那人后,从大车下面又爬出一个人,120车把人拉走了。

⑶房某某证言:2011年11月7日晚,他听到外边一声响后和王某香拿着手电筒出来,见一辆货车头朝北尾朝南,大车东侧一辆面包车头朝南尾朝北,面包车的北侧躺一个人,小车前排正副驾驶员座位上没有人,后排有两个人重叠着。看到人还会动,他回家拿一根撬棍撬开车前门救人,后119的人赶到施救,还有一人从车下爬出来。

⑷孙某某证言:证明案发后其和房某某、王某某等人到现场救人的经过,与曾某某、房某某证明的内容一致。

⑸王某证言,证实2011年11月7日晚,党某等人在穆家涮牛肚吃饭时,党某向其借走豫x号江淮牌面包车车钥匙的事实;郑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党某等人吃过饭后朝黑色面包车走去,之后将车开走的事实。

⑹丁某庚某、邓某、周某辛证言,均证实:2011年11月7日下午,党某与杨某、杨某等人在温州步行街的苏荷酒吧喝酒后又到刘某吃饭。饭后,党某驾驶黑色商务面包车倒车时碰到邓某的胳膊,看到邓某没事后就离开。周某辛还证实其离开时党某仍坐在驾驶员位置上坐的事实。

3、事故现场照片,证实:豫x号江淮牌面包车在事故发生后右侧车体撕裂变形及杨某、杨某、杨某案发后的位置等。

4、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证实:豫x号江淮牌面包车副驾驶前方挡风玻璃、工作台的血迹、右侧遮阳板上血迹、驾驶员座椅上血迹、CD机右侧边框血迹,经DNA检验为党某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豫x号江淮牌面包车驾驶座后座位垫及座椅调整处的血迹,经DNA检验为张振东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豫x号江淮牌面包车副驾驶后方右侧车顶把手位置的血迹,经DNA检验为杨某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豫x号江淮牌面包车前挡风玻璃驾驶员位置前方抛洒的血迹,经DNA检验为杨某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

5、鉴定结论

⑴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张振东、杨某、杨某系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多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杨某系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头部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⑵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书,证实2011年11月7日提取党某血样,从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9.41mg/100ml。

⑶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豫x号江淮牌面包车事故前转向系统及制动技术状况正常,事故前计算行驶速度为78.7km/h。

驻马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党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党某于2011年11月7日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四人死亡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供了被告人党某的两次会见笔录,经查证,党某对其在案发时是否开车前后供述不一致,对其是否承担事故责任的表述模棱两可,不能证明本案主要事实,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党某庭审提出,发生事故时由张振东驾驶车辆,其在副驾驶位置坐在杨某的腿上的辩解,经查,上述证据均已证实杨某、张振东在案发时分别坐在车辆副驾驶位置、后排中间位置,且杨某在事故发生时被甩出车外,经鉴定系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头部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张振东、杨某、杨某系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多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而党某受伤相对轻微,故党某提出张振东驾车、其在副驾驶位置坐在杨某的腿上的辩解与客观事实不相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党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事故发生时不是党某驾驶车辆、控方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实党某驾驶车辆,党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党某在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当天第一次供述称系王某驾驶车辆肇事,几天后又以喝醉酒为由记不清谁开的车,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次日即多次供述其驾驶车辆肇事,对现场遗留血迹的物证检验报告、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杨某、杨某、杨某、张振东在事故发生前坐的位置,与党某曾供述的杨某坐副驾驶位置、杨某在他身后坐、杨某坐在副驾驶后面、张振东坐中间位置等情况一致;证人邓某、丁某庚、周某壬人证实饭后党某驾驶面包车碰到邓某胳膊的情况;周某辛、郑某某证实党某驾驶车辆碰到人后也没有下车的事实。根据上述物质检验报告、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可印证党某驾驶车辆肇事的事实。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四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党某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党某有犯罪前科,不认罪且未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某海

审判员王某宇

审判员胡艳梅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金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 肇事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