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符某甲与符某乙债务纠纷案

时间:2001-07-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浦中民终字第5号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浦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渔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符某乙,又名符某侬,男,26岁,汉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渔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符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符某乙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01)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符某甲、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证人符某丙、郑某丁、郑某戊、唐某己、唐某庚、唐某辛二到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九九八年原、被告二人均在船长陈某雄的船上作业。被告与船长约定上船打工需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但并未交纳。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船长陈某雄进行清算,确定被告符某乙应承担债务八百四十四元,符某乙在借条的正面,即金额为七百四十七元的地方盖了手印;背面增加两项款项金额为九十七元的地方没有盖指印。欠条正面只有船长陈某雄的名字及约定还款的期限,并未指明债权人的名字。二000年十二月,原告持此借条到本院起诉,称已为被告垫付借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还款。

证人陈某某出庭作证:一九九八年三月,证人经某陈某雄家,看到被告与陈某雄、另外三、四个人在一起,其中一人出言威胁称被告如不盖手印,将来看到被告出海必砍掉其人手脚。证人并某看到二人盖手印就走了。证人不某识原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原被告陈某、原告提交的一张借条、被告提供的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资认定。

原审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但行使债权的必须是有权主张的债权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上关于损失部分的三项金额均缺失,在被告不予承认的情况下原告又无其它证据证实,因此,关于损失部分的请求不能支持。关于借条上的押金部分,被告承认的金额与借条上的写明的不同,该押金并未交纳。而且,即使被告应当交纳押金,分担船上损失,这也应是被告与所工作的合伙组织之间的债务,与原告本无关系。现原告称替被告垫付款项,却又无法说清将款付与何人,亦无收据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不能证明合伙组织的债权已转移给原告。至于借条上的指印,被告辩称是被原告与陈某雄威胁所盖,这与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但二人关于时间问题陈某出入较大,因此本案中关于证人证某部分不予确认。因此,原告既不能证明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存在,又不能证明自己是合法的债权人,原告的主张本院不能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符某甲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和船长陈某雄筹集资金购买渔船,与他人合伙经营。合伙人包括被上诉人每人必须交纳押金368元,作为入股条件,被上诉人因无力付款请求上诉人垫付。后渔船经营不善亏损,按约定每位船员应承担379元,外加被上诉人从船上借款59元、购鱼款38元,合计被上诉人共赊欠渔船844元。依照上诉人与船长陈某雄协定,分别负责向其他欠款船员追偿,用以偿还因买船时所欠外债,被上诉人属于上诉人负责追偿之列。请求二审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撤销原判,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偿付欠款844元。

被上诉人答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并不是合伙关系,而是老板和雇佣工人的关系,被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该船的损失,上诉人向符某榜等人借款几千元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被上诉人被迫在欠条的正面即金额为747元的地方盖了指印,背面增加两项金额为97元的地方是后来上诉人私自加写的,没有指印,欠条只有船长陈某雄的名字及约定还款期限,并未指明债权人的名字,因此上诉人不是合法的债权人,无权主张被上诉人还款。另外,欠条数字与实际不符,并且证人证某已经证实欠条是受威胁所立,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上诉人或船长向被上诉人追偿债务的依据。请示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经审理查明:

一、根据当事人提供,由本院直接调取的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00)浦民初字第X号、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可以证实以下事实:

1、符某甲与陈某雄两人于1998年3月25日向另案人符某榜等人借款,其中借条写明:洋浦(略)号船还借符某榜、郑某戊、郑某丁款是(略)元整,落款经手人陈某雄(船长)、符某甲(副船长)。

2、1998年11月24日,经双方协商,符某榜等人同某将二人欠款分开,其中陈某雄欠7918元,符某甲欠7962元,陈、符某人偿还部分后,陈某雄尚欠3118元,符某甲欠5962元,当时欠条另注明:“限期二个月还清,如不还清,对方有权去拖(略)号船。”

二、证人符某丙、郑某丁、郑某戊出庭作证:符某甲借款用于购买渔船。到期后,债权人(亦即证人)曾多次找符某甲索还,符某债权人亲自到被上诉人家追债。

三、证人唐某某、唐某庚、唐某辛二(均系原渔船船员)在庭上证实:陈某雄的身份是船长、符某甲是副船长。每个到船上打工的船员都要交纳368元业钱(即所谓押金),他们三人亦不例外。如没钱交的,则由正、副船长担保,并于日后有钱时才交纳。属正船长介绍入船的,则交钱给船长,副船长介绍的则交给副船长。庭审中,上诉人曾多次陈某被上诉人是由其介绍进船的,对此被上诉人均没有表示异议,可视为认可。证人同某某证实:渔船是股份制的,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亏损,该船被卖掉,债务由全体船员按股份比例分担。另外,证人唐某癸证实:符某甲提交法庭关于符某乙欠钱的条子是他亲手统一书写的,当时凡欠钱的船员每人都有一张(证人唐某某、唐某辛二亦证实有这回事),只是数额不相一致,因为有些船员事先预交了一些生活费。

四、上诉人向法庭提供的欠款原件,虽有些残缺,但业钱368元及亏损每人应付款项379元还清晰可见。该欠条上有经欠人符某侬(即符某乙)以及其本人亲自加盖的指模。欠条下面注明:船长陈某雄,背面则是上诉人擅自加上去的内容。其中除了业钱、亏损额外,另加97元其它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据以提起诉讼的欠条真实有效,该欠条虽然是由专人统一书写,但被上诉人在签名处盖上指模,应视为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其辩解该欠条是陈某雄和上诉人胁迫盖上指模的理由,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欠条是船员唐某庚在大家协商好的情况下统一书写的。陈某雄是船长,落款写上他的名字是应该的,说明船长对该船的亏损情况以及每位船员应承担的债务份额是认可的。如果没有其他旁证,仅从欠条本身来看,权利人应该是陈某雄,但鉴于案件的其他事实和予以佐证的证据,而且各证据之间能形成一个证据锁链,证明上诉人和陈某雄属于平等分担债权的主体。上诉人身为渔船副船长,有证据证明渔船是他和船长陈某雄筹集资金购买的,而该欠条所注明的内容就是渔船亏损及入股时每人必交款额,而不是个人债务。况且上诉人与船长各司其职,对债务进行分担,并负责分片追偿,因此,上诉人有权要求船员支付欠款,用于清偿合伙期间渔船所欠外债,由于欠条背面的数额97元是上诉人私自加上去的,被上诉人不认可。上诉人对此又缺少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保护。但对盖有指模的欠条明确的747元应予保护。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仅凭被上诉人的口供,以押金没有交,上诉人亦无相应证据提供为由,确认被上诉人与该船合伙组织的合伙关系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依法不应分担该合伙组织的损失是错误的,原审撇开了欠条的客观存在。被上诉人承认与船长约定交押金(业钱),这本身就是一种合伙的条件。虽然当时被上诉人无钱交纳,但他在船上工作并出海打鱼的事实却正好印证人上某人和其他船员所说的:“入股必须交押金,暂时无法交纳的,由正副船长担保。”恰好相反,被上诉人所谓只约定交押金,不承担该船合伙组织的债权债务,缺乏证据证明。如果其说法成立的话,就不存在自己盖指模认可亏损和押金款的事实,显然,被上诉人有故意懒帐的行为。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01)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上诉人747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上诉人承担20元,被上诉人承担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孟励

审判员曾广东

审判员羊茂明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裴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