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刘某某与新疆人民出版社、北京风溯园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4-05-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朝民初字第14459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紫图图书有限公司职员,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三区X楼X室。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住(略),现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东小区X-X-X。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基本情况同上。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新疆人民出版社,住所地乌鲁木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库某班·亚生,该社副社长。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工作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工作人员,住(略),现住址北京市通州区X路X号院X号楼X。

被告北京风溯园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王某甲、刘某某诉新疆人民出版社、北京风溯园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王某甲、刘某某于2004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甲、刘某某以双方纠纷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甲、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王某甲、刘某某负担1210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四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普翔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