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卜某丁犯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卜某丁,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8月3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6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批捕在逃),2011年9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2年3月1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丁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卜某丁为帮周某戊泄私愤,应周某戊的邀集,伙同蔡某、罗某、邓凯、卜某癸(均已判刑)等人手持砍刀,在益阳市火车站“随缘”宾馆门口将被害人余磊砍伤,其中卜某丁手持砍刀威胁、追赶对方帮忙的人。经法医鉴定,余磊的伤势构成轻伤。

二、2010年4月28日晚,被告人卜某丁为帮卜某癸殴打卜某辛以泄私愤,应卜某癸的邀集,伙同周某壬、罗某、蔡某、周某(另案处理)、周某戊等十余人在益阳市秀峰公园聚集,准备了砍刀、管子刹等器械。当晚11时许,卜某癸等人因未找到卜某辛便前往益阳市X区鹿角园市场吃夜宵。后周某壬发现秦某的湘x号面包车也在鹿角园附近,以为秦某、卜某丁等人在跟踪他们。周某壬、卜某丁、周某戊等人便开车追至益阳市火车站万城国际前,将秦某的面包车砸坏,并将砸车的事情告知卜某癸。卜某癸发觉砸错车后,便与秦某等人电话联系,商量赔偿车辆损失的事宜,并告诉卜某丁他在鹿角园吃夜宵。后卜某癸等人看到三台坐满了人的的士停在鹿角园市X路边,以为是卜某丁、秦某等人邀集的人,便持刀围上去,三台的士车随即驶往益阳市火车站方向。卜某癸等人开车追至火车站转盘附近时,看到秦某的湘x号面包车停在路边,卜某丁、秦某、周某庚三人手持砍刀站在面包车旁,于是卜某癸、卜某丁等人便先动手将卜某丁、秦某、周某己三人砍伤。经医学鉴定,秦某构成轻伤,卜某丁、周某庚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卜某丁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逸,后又自动向公安机关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卜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卜某辛、熊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卜某丁、秦某、周某己人的陈述,同案犯周某戊、周某壬、罗某、蔡某、卜某癸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文书,同案犯被判处刑罚及被告人卜某丁曾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卜某丁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丁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在第一次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卜某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在第二次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卜某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某犯罪处罚。被告人人卜某丁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卜某丁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卜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卜某丁的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3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某英

审判员陈某平

代理审判员夏祖悦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某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寻衅滋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