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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锋与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樟木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宁第西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黄某锋。

本院收到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起诉人黄某锋的行政起诉状,该案由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查处理。起诉人称:2006年起诉人在胜利村马鞍山公共墓地封坟并于2008年葬坟(其父母合葬),胜利村X队和其他群众都无异议。2009年1月第三人宁第西认为所葬坟地属其责任山地,向被起诉人玉林市福绵管理区X镇人民政府(下称樟木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处理。2009年10月20日,被起诉人樟木镇政府作出《处理意见书》,限起诉人于2009年11月20日前自行迁移葬在马鞍山公共墓地的坟墓,如逾期不迁移坟墓,一切后果由起诉人负责。起诉人不服该《处理意见书》,曾向玉林市玉州区(福绵管理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向玉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均受拒,现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起诉人樟木镇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被起诉人樟木镇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判决被起诉人樟木镇政府赔偿因违法作出《处理意见书》使原告受到的损失。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第三人因葬坟发生纠纷,经被起诉人樟木镇政府处理作出了《处理意见书》,因《处理意见书》是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案件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黄某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来家平

审判员唐伟贞

审判员李遇初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李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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