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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抢夺、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2004年因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1年7月12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21日因吸毒被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2月27日因吸毒被华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2012年1月5日因涉嫌抢夺罪、盗窃罪被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县看守所。

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抢夺罪、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化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某某、被告人申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1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申某在华县X村西养猪场门前的路上遇见莲花寺镇X村民樊某某,两人闲聊时,申某趁其不备将侧坐在踏板摩托车上的樊某某拉开,抢走樊某某驾驶的银灰色本田摩托车(经鉴定价值4506元)。次日被告人申某将摩托车以1000元的价格押给华县西关综合市场的史某某,所得1000元赃款全某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樊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史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华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1年1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申某在华县X村民王某某家中假借让其帮忙找人,趁王某某出门家中无人之机,盗走卧室衣柜内存放的现金1500元,所得1500元赃款已经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本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同时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申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一人犯数罪,适用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一次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党娟莉

代理审判员李根平

人民陪审员蒋海燕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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