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诉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

被告马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留记、被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6月被告与其合伙购买农机设备,后因合伙不成,二人协商机器设备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x元设备款。2009年1月18日,被告还了x元,余下的x元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诸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本付息。

被告辩称,钱已经还了,给了原告x元现金,另外,把两人合伙买的其中一辆车按x元抵给了原告。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张,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人马某松当庭证言一份,证明已经还了原告x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有异议,称证人所证明的x元不是还车钱,而是与被告合伙应得的分红钱。

本院对原告的证据审查后认为,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因该证据没有其它证据与其相互印证,本院不予确认。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6月原告与被告合伙购买农机设备,后合伙不成,原、被告约定:机器设备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x元设备款。被告已向原告支付x元,余下的x元,被告于2009年1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一年还清(分期归还),但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来院,请求归还欠款x元,并按月息1.5%支付欠款至今的利息。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x元出具有欠据,且被告对其真实性也予以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自欠据上注明的借款到期之日(2010年1月18日)的次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对于被告辩称其已归还x元,因其未提交充分的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对此辩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欠款x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还款的利息(从2010年1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

二、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马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华

审判员:连彩红

人民陪审员:朱德友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伟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