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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石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杨华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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