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卢某某与被上诉人南宁铁路局、南宁铁路局柳州铁路土地管理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卢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宁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车声震,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南宁铁路X路土地管理分局分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宁铁路X路土地管理分局。

主要负责人杨某,该局分局长。

委托代理人车声震,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柳州铁路运输法院(2009)柳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秀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伍美胜和谢自立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某担任记录。上诉人卢某某、被上诉人南宁铁路局(以下简称铁路局)、南宁铁路X路土地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土地分局)的委托代理人车声震、证人黄××、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7日,卢某某与土地分局签订了一份《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约定:土地分局将位于柳州市鹧鸪江车站一处55平方米的土地租给卢某某使用,卢某某以每月每平方米0.7元缴纳用地服务管理费,租期为三年,即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当土地分局需要收回该土地时,可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卢某某,卢某某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拆除一切建筑设施、平整所占土地,按时将地交还土地分局,并不得提出任何赔偿和其他各项要求。同时,卢某某还向土地分局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在国家和铁路建设需要时,其将无偿、无条件拆除自建的临时建筑,将土地交还。合同签订后,土地分局依约将土地租给卢某某使用,而卢某某只交纳了2006年一年的租金。2008年8月,因鹧鸪江站扩建需要,土地分局口头通知卢某某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并于9月27日向卢某某送达了收回出租土地的书面通知。由于卢某某未按该通知完全将土地交还,土地分局于2009年2月19日再次向其送达书面通知,要求其拆除土地上的自建设施。

另查明,铁路局是土地分局的上级单位。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卢某某与土地分局签订的《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其性质是一份租赁合同,对该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该租赁合同因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为三年,但又约定出租方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即可以无条件收回该出租的土地。承租人卢某某在保证书中也承诺在国家和铁路建设需要时,无偿、无条件拆除自建的临时建筑,将土地交还。故土地分局因鹧鸪江车站扩建需要,提前解除与卢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收回出租土地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而且,当出租方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卢某某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该租赁合同即告解除,卢某某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承租的土地交还出租方。故卢某某还提出保留该土地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此外,卢某某提出因土地分局提前解除合同给其造成损失,要求赔偿x元的请求,并无相应证据佐证。本案中,卢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包括:1、《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及临时占用铁路用地位置平面图;2、《保证书》;3、两份《通知书》;4、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发票;5、证人××、覃××、韦××、徐××的证言;6、《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等,无一能够证明卢某某遭受了经济损失,更谈不上该损失与土地分局解除合同存在因果关系。卢某某提出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证实,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卢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13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上诉人卢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土地分局签订的《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第4条规定:甲方需要收回土地时,可于使用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第5条规定乙方退回土地时要办理注销协议手续,现甲方于2008年8月就提前终止合同,没有提前书面通知,且其收回土地不是因为国家、铁路建设需要,而是因为想谋取私利。因此被上诉人土地分局已构成违约,并造成我的损失。第二,在本案一审期间,被上诉人土地分局又伙同他人于2009年3月关闭我的洗车房水源,4月又拉石渣将洗车房铺压,致使我自3月份以来一直没法开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00元。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x元(包括一审中提出的要求赔偿x元和新增加的5400元)。

被上诉人铁路局辩称:一审判决对讼争纠纷事实认定清楚,诉由定性准确,裁判公正合法,上诉人上诉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故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另,上诉人在二审中增加5400元的诉讼请求,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现已超过时限,且该赔偿请求属于权属纠纷,不能两诉并审,应驳回该项请求,告知其另诉。

被上诉人土地分局在二审审理期间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称答辩意见与被上诉人铁路局完全相同。

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上诉人卢某某申请的证人黄××、覃××出庭作证,其证言内容与一审中提供的书面证言内容相同。

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被上诉人土地分局在本案中是否构成违约。

2、上诉人提出的赔偿损失数额x元是否有依据。

对于本案争议的事实,本院经过对一审证据的审理审查及开庭审理,认定如下:

一、关于被上诉人土地分局在本案中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

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土地分局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看,双方于2006年12月27日签订的《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第4条规定很明确:甲方(土地分局)需要收回土地时,可于使用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卢某某),乙方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拆除一切建筑设施、平整所占土地,按时将地交还甲方,并不得提出任何赔偿和其他各项要求。在《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所附的临时占用铁路用地位置平面图上也用方框标注出了上诉人所占用的土地位置,而上诉人实际所占用的铁路用地面积远大于合同约定的55平方米。2008年8月,因鹧鸪江站扩建需要,土地分局口头通知卢某某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并于9月27日向卢某某送达了收回出租土地的书面通知。由于卢某某未按该通知完全将土地交还,土地分局于2009年2月19日再次向其送达书面通知,要求其拆除土地上的自建设施,而上诉人卢某某直至2009年还在使用部分所占用的铁路用地。上诉人卢某某称被上诉人土地分局于2008年8月未经书面通知就派员收回协议约定由其占用的土地,属违约行为,仅有其自己的陈某和黄××、覃××的证人证言。其申请的证人黄××、覃××在庭审中也仅证实2008年8月有人在上诉人经营的洗车场上用推土机推土和石砖,但至于是谁不清楚。除此之外,上诉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违约的事实。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土地分局提前终止合同,没有提前书面通知并已构成违约的主张没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赔偿损失数额x元是否有依据的问题。

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了赔偿x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又增加了5400元,共计x元。对其增加的5400元诉讼请求,本院在开庭时进行了调解,但调解不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的规定,上诉人可另行起诉。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x元赔偿请求,经查,仅有其自书的《经济损失的计算办法》和证人韦××、徐××的书面证言,该证据不能证实x元的由来和构成内容。除此之外,上诉人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自己的损失,故其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分析,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卢某某上诉所称被上诉人土地分局在本案中构成违约并导致上诉人各种经济损失x元,由于没有证据证实,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3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卢某某负担。二审新增加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135元(上诉人已预交),退回上诉人卢某某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罗秀文

审判员谢自立

审判员伍美胜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