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喀什棉纺织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多来提色格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董万生,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中明,新疆星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南疆煤电工业公司喀什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新疆喀什棉纺织厂为与被上诉人新疆南疆煤电工业公司喀什供电公司拖欠电费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新疆喀什棉纺织厂的上级主管单位新疆喀什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称:新疆棉纺织厂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该单位已被注销。请求准予新疆喀什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新疆喀什棉纺织厂的上级主管单位名义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疆喀什棉纺织厂已被注销,其上级主管单位代其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新疆喀什棉纺织厂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喀什棉纺织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帆
审判员徐瑞柏
代理审判员沙玲
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夏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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