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周某乙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欧某家朝。

本院于2012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乙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四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女孩欧某美艳,X年X月X日生下女孩欧某美兰,X年X月X日生育女孩欧某美丽,2004年7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女孩欧某美艳,X年X月X日生下女孩欧某美兰,X年X月X日生育女孩欧某美丽,2004年7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及银行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乙青与被告欧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欧某美艳由原告周某乙青抚养,欧某美兰、欧某美丽由被告欧某抚养,原告周某乙青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12000元。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确认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及银行存款。

四、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乙青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四新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某乙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