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与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3-10-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朝民初字第18303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成都市X街探险者野外用品店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友谊出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里X号楼。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某诉中国友谊出版公司(简称友谊出版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友谊出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诉称,2000年6月和2001年1月,我以“欢喜虫二”的署名先后在新浪网站发表《小寨子沟探路记》、《高山藏风:孟屯河谷攻略》两篇文章。2002年和2003年,友谊出版公司在其出版的《中国自助游2002》和《中国自助游2003》中分别以不同方式使用了上述文章中文字,未经我许可,也未署名,且对部分内容采用删改、节选等方式进行了修改和编排。友谊出版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及发行权,现起诉要求友谊出版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收回并销毁已出版的《中国自助游2002》和《中国自助游2003》;就侵权行为在《南方周末》旅游版、《时尚旅游》杂志、新浪网站上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64元(其中稿酬418元,滞付费14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赔偿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共计5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同时要求法院对友谊出版公司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的民事制裁。

友谊出版公司辩称,涉案的两本书是同一作品的不同版本,系重复使用黄某的作品。我公司出版涉案图书已获得作者授权,并要求作者就使用相关内容向版权代理机关支付了费用,充分履行了出版者的审查义务。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不同意黄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黄某提供如下材料:1、(2003)京证内字第(略)号公证书,以证明其是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2、《中国自助游2002》、《中国自助游2003》各1本以及《南方都市报》1份,以证明友谊出版公司侵犯其著作权;3、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公证费发票,以证明为诉讼支出的费用。

友谊出版公司对材料2中《南方都市报》的关联性提出异议,并提出律师费、公证费不属于必要支出,对其他材料均无异议。

由于材料2中《南方都市报》上刊载的文章是与本案相关的报道,故与本案有一定的关联,因此本院确认上述材料均具有证据效力。

友谊出版公司提供材料4、图书出版合同、委托书、版权声明、版权代理内容清单及北京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版权公司)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其严格履行了审查义务。

黄某对材料4的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合同上冯皓的签名、公章的真实性亦无异议,但提出冯皓与友谊出版公司有利害关系、无其他作者授权、合同签署日期在交稿时间之后、合同与证明各自针对一本图书、版权公司非法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异议。

鉴于黄某对材料4的合法性、关联性均不持异议,且认可其中签章的真实性,对内容的真实性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确认该材料具有证据效力。

经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以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00年6月和2001年1月,黄某以“欢喜虫二”之名先后在新浪网旅游论坛发表《小寨子沟探路记》(简称《探路记》,共计2100字)、《高山藏风:孟屯河谷攻略》(简称《高山藏风》,共计790字)两篇文章。

2002年4月5日,友谊出版公司与冯皓就《中国自助游2002》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其中注明的“作者姓名”为冯皓、唐不遇、李凌峰、叶松等主编。2002年5月,友谊出版公司出版发行《中国自助游2002》一书。2003年2月,该公司又出版发行《中国自助游2003》一书。上述二书均署有“《中国自助游》工作室主编”、“策划冯皓”,并各自署有不同的主编和编委15人。

《中国自助游2002》和《中国自助游2003》均摘取了《探路记》一文第一自然段和“情况简介”一段中相同的400字,调整了“情况简介”一段中部分语句的顺序,且该400字构成了书中《小寨子沟》部分的全部内容;二书中《孟屯河谷》部分使用了《高山藏风》一文790字中的760字,仅删除了原文中的30字,未作其他改动。上述使用未征得黄某许可,未署名,也未支付报酬。

2003年1月30日,冯皓以“中国自助游”工作室的名义委托版权公司向《中国自助游2003》中涉及到、但无法取得联系的部分文字、图片作者转付稿酬,其中包含就使用《探路记》一文所支付的稿酬,但黄某未收到该稿酬。

另,黄某为此次诉讼支出律师费500元、公证费60元。双方认可友谊出版公司已无库存图书。

本院认为,黄某作为《探路记》和《高山藏风》两篇文章的作者,依法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等著作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涉案图书是由多位作者共同完成的汇编作品,但友谊出版公司仅就《中国自助游2002》一书与策划人签订了出版合同,且未取得作者授权的合法手续。同时,友谊出版公司曾要求冯皓委托版权公司转付稿酬,说明其完全有能力对该书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进行审查,但其未进一步审查被使用作品的作者授权情况。因此友谊出版公司未尽到出版者的合理审查义务,应当对由此产生的侵权后果承担责任。

涉案图书基本使用了《高山藏风》一文的全部内容,所使用的《探路记》文中的内容构成了书中《小寨子沟》部分的全部内容,使其自身题目下的内容无任何其他独创的表达,且在未经黄某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故该使用行为侵犯了黄某对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上述使用未注明出处,未以合理的方式反映作品和作者之间的联系,无法表明作者的身份,因而侵犯了黄某对该作品享有的署名权。由于上述使用还对黄某作品中部分语句的顺序进行了调整、对部分文字进行了删减,而这种修改并未经黄某许可,故侵犯了黄某对该作品享有的修改权。

另外,涉案二书中使用了《高山藏风》一文中96%的内容,使得读者能够通过涉案图书了解该文近乎全部的内容,达到了向公众基本再现该作品的程度,因而该使用行为还侵犯了黄某对《高山藏风》一文享有的发行权。但就《探路记》一文,涉案图书仅使用了2100字中的400字,在使用比例上仅为原文的约20%,且属摘取其中的部分段落进行使用,还调整了部分段落中语句的前后顺序。该使用不能使读者通过涉案图书了解该文的全部内涵或实质部分,并未达到向公众提供作品的程度,因而没有侵犯黄某对该文享有的发行权。

综上,友谊出版公司应承担侵犯黄某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的民事责任。

虽然友谊出版公司提出冯皓曾委托版权公司向黄某支付稿酬,但由于本案并非法律规定可以不征得作者许可而使用其作品并转付稿酬的情形,故本院对友谊出版公司已支付稿酬的辩称不予支持。

由于友谊出版公司已无库存图书,故对已发行的涉案图书不便收回、销毁,但其不得再出版发行含有侵权内容的涉案图书。鉴于涉案图书属全国发行,且黄某的文章在新浪网旅游论坛发表,故友谊出版公司在新浪网旅游论坛上登载致歉声明即可达到向黄某公开致歉以消除影响的目的,无需另行在其他报刊杂志上致歉。因黄某未举证证明其精神上遭受的损害需要采用精神抚慰金的方式予以弥补,本院认为公开致歉的方式已能够达到抚慰其精神伤害的目的,故黄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侵权字数、友谊出版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及黄某为诉讼支出的相关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处。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友谊出版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中国自助游2002》和《中国自助游2003》二书;

二、中国友谊出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新浪网旅游论坛向黄某公开致歉、消除影响(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负担);

三、中国友谊出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某经济损失五百二十元;

四、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元,由黄某负担15元(已交纳);由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负担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95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