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北京牡丹四星音像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3-12-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10063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牡丹四星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路X号音像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被告北京牡丹四星音像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北京牡丹四星音像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其与被告就本案处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牡丹四星音像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撤回对被告北京牡丹四星音像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颖

人民陪审员徐媛媛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邢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