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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杜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戴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郭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郭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是:原审判决对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以及过错原因等认定错误,上诉人因生养小孩而失去工作,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四项,改判婚生女儿由被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一次性补偿上诉人5万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郭某、被上诉人杜某于200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半月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杜某某。婚后双方与杜某父母共同生活,因郭某、杜某性格上的差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婆媳关系也较为紧张。2010年8月,为了生活上的琐事,郭某与杜某及其家人发生纠纷,郭某带着小孩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致使夫妻感情严重恶化。杜某于2011年3月7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关系并仍无改善,杜某于2011年10月27日再次诉来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小孩由其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杜某与郭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杜某某由杜某抚养,郭某每月负担女儿杜某某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等所有费用)3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某,该款于每月10日前支付到户名为杜某某,开户行为某银行某支行,帐号为x的银行帐户上;

三、郭某婚前财产42寸电视机一台、32寸电视机一台、格力空调一台、窗某、两铺两盖归杜某所有;

四、郭某享有随时探望女儿杜某某的权利,在不影响女儿杜某某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情形下,可将其带回家中居住,但事先需通知杜某;

五、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杜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郭某负担;

六、双方当事人对其他事项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小平

审判员冯海燕

审判员罗亮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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