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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雅园物业管理委员会诉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备案法定职责纠纷案

时间:2003-11-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行初字第22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海行初字第X号

原告中海雅园物业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X号。

负责人胡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邱宝昌,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X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

原告中海雅园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海雅园管委会)认为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淀国土房管局)不履行备案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于2003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以受理。2003年10月16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海雅园管委会的负责人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宝昌,被告海淀区国土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海雅园管委会诉称,2001年6月15日,原告依法成立。2002年2月,原告通过公开招标,与中标单位北京金罗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了物业管理合同,被告对此合同却不予备案,中标公司将原告告上法庭。2002年6月15日,原告任期届满。此前,原告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改选,并于2002年6月14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告申请备案。被告收到后,曾电话通知原告到被告处汇报工作。被告并未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不予备案。由此,根据规定,原告的备案手续合法有效,原告的身份也合法有效,一直以合法身份在民事诉讼中应诉和诉。直到2003年8月14日,原告才得知被告的证词,认为原告没有备案。原告认为,被告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不履行备案职责的行为违法。

被告海淀国土房管局答辩认为,本案原告不适格。物业管理委员会不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职,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本局对中海雅园管委会与北京金罗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不予备案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对中海雅园管委会换届选举不予备案也是合法的。中海雅园管委会在改造过程中,未召开业主大会,以挂号信的方式申请备案且未提交应当提交的备案申请书、管理会章程、管委会委员名单及基本情况、产权人大会或产权人代表大会决议等材料,均不符合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X号《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换届选举及变更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2001>X号文件')的规定,而且本局也收到了中海雅园小区业主关于管委会不为业主办实事、以公告方式进行管委会换届选举侵害广大业主权益的举报。所以,本局认为中海雅园管委会提交的改选备案申请不符合备案条件,本局工作人员确告知中海雅园管委会对其申请不予备案。总之,中海雅园管委会的改选不符合备案条件,本局不予备案行为合法,请求法院驳回中海雅园管委会的诉讼请求。

在法定期限内,被告海淀国土房管局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中海雅园500名业主签名的举报信,证明业主举报中海雅园管委会改选程序不合法;(2)挂号信,证明中海雅园管委会曾以挂号信的方式申请备案。海淀国土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时称,本局经办人员接到中海雅园管委会寄来的挂号信后,打电话通知中海雅园管委会人员到本局谈话,在谈话中明确告知其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备、不答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经办人员未制作谈话笔录。中海雅园管委会在质证时认为,证据(1)举报的情况不属实,如管委会存在举报的问题,海淀国土房管局为保不责令管委会改正对证据(2)无异议。对海淀国土房管局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有异议,其负责人海湾述称,管委会接到海淀国土房管局经办人员的电话后,管委会负责人胡某某与另一成员共同去谈话。在谈话中,经办人员表示管委会的改行军交规范,美中不足的是提交的管委会章程只是修改的部分章节,没有提交章程全文;经办人员还鼓励管委会克服困难,为业主服务。经办人员没有告知管委会成员不予备案。

中海雅园管委会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备案材料邮寄存根;(2)投递签收清单;证明管委会改选后即向海淀国土房管局申请备案。(3)法院调查笔录,证明海淀国土房管局工作人员在接受法院调查时明确表示管委会未备案。(4)法院交换证据笔录,证明海淀国土房管局对中海雅园管委会与北京金罗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未予备案,一直违法行政。海淀国土房管局在质证时对证据(1)、证据(2)无异议,认为证据(3)没有调查人的签名。格式不规范,不予认可;证据(4)与本案无关。

海淀国土房管局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规范性文件:(1)原北京市理土地管理局京房地物字<1997>第X号《关于开展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997>X号文件')(2)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房地物字<1998>X号《关于全面开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998>X号文件');(4)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X号《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海淀国土房管局认为,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和改造均须报行政主管机关核准,不经核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或改选无效。中海雅园管委会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依照规定,本局决定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或改造予以登记备案的,在10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如不予备案,无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中海雅园管委会向本院提交了列规范性文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2001>X号《关于转发规范和加强本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2001>X号文件');(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京国土房管物业<2002>X号《关于分区建设的住宅小区组建管理委员会及开发建设单位在产权人大会中投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2002>X号文件')。中海雅园管委会认为海淀国土房管局提交的上述文件在'<2001>X号文件'公布后即已失效,不能再适用。

合议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辩意见,经审查、评议认为:海淀国土房管局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该局收到过有关中海雅园管委会换届问题的举报信,证据(2)能够证明中海雅园管委会曾以挂号信的方式申请登记备案;予以认证。中海雅园管委会提交的证据(1)、证据(2)能够证明中海雅园管委会改选后即向海淀国土房管局申请登记备案的事实;证据(3)可以证明海淀国土房管局工作人员在接受法院调查时明确表示中海雅园管委会未备案的事实;对上述证据,可予认证。证据(4)与本案无关,不予评价。

根据上述认证意见,可以确认如下事实:

2001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批准中海雅园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明确第一届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年;期满后应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物业管理委员会。2002年6月14日,中海雅园管委会向海淀国土房管局寄送了《中海雅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报告》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经修改的部分条文)。在报以告中,中海雅园管委会称,2002年5月8日到6月12日,中海雅园第一届管委会在小区内张贴了改选公告,成立了改选小组,并以公告形式在小区内公布业主委员会章程修改意见稿,征集业主参选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报名,公布报名参选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名单,公布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名单;因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不足50%,通过了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共选出胡某某等9人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另有2人为候补委员;后因一委员退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增补一名侯补委员为委员。同年6月,海淀国土房管局还收到了一封署名为'中海雅园小区广大业主'、内容为反对现管委员进行的公告选举、要求按法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管委会的举报信。海淀国土房管局收到中海雅园管委会寄送的报告后,指派经办人员与中海雅园管委会负责人进行了谈话,提出中海雅园管委会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但未要求中海雅园管委会予以补正,也未明示不予备案。2003年8月,海淀国土房管局工作人员在接受法院调查时,称,中海雅园管委会于2002年6月到期后未备案。中海雅园管委、会遂向本院提起诉公。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发生时实施的建设部1994年第X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X号《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以及'<1997>485文件'、'<1998>X号文件'、'<2001>X号文件'、'<2001>X号文件'的规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由居住小区内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负责对区域内物业实施管理的组织;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及换届选举,均须报当地区县国土房管机关登记备案;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及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年度计划、财务瞀和决算、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场所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日常办公经费也暂由物业管理企业从其收入中支付。据此能够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产生与改选均须经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有自己的组织章程和组织机构;有独立使用的办公场所;军人公经费亦有相应保障;也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因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当前将其视同其他组织、认可其具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较为适宜。因此,对于海淀国土房管局提出的中海雅园管委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行政规章及'<2001>X号文件'的规定,国土房管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工作的监督,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委员会纠正其作出的违反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决定。中海雅园管委会的组建已经海淀国土房管局登记,任期届满后进行了换届选举。海淀国土房管局如认为中海雅园管委会采取的换届选举。海淀国土房管局如认为中海雅园管委会采取的换届选举方式不符合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可以要求中海雅园管委会予以纠正;在收到中海雅园管委会寄送的换届选举登记备案材料后,如认为其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应当要求其补正;如不予备案,亦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现海淀国土房管局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对中海雅园管委会提出的换届选举登记备案申请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未尽上述指导、监督职责。中海牙园管委会请求本院确认罪海淀国土房管局的上述行为违法,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参照建设部令1994年第X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六条,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X号《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原告中海雅园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换届选举登记备案申请不履行备案职责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燕

人民陪审员段福奎

人民陪审员李某国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孟军

书记员刘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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