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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临武县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卢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临武县人民法院,住所地临武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临武县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对被告临武县人民法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艳华

审判员李某平

人民陪审员周某武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马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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