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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陈某某盗窃、林某某窝藏、销售赃物案

时间:2001-04-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南刑初字第56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海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略)。199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琼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1月14日又因犯盗窃罪被琼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000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00年6月19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在琼山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别名王龙强,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略)。199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11月27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00年7月13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在琼山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琼山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略)。2000年6月28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在琼山市第二看守所。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2000年4月16日以海检分刑诉字(200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某犯窝藏、销售赃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华、罗少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00年4月21日晚上十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伙同皮政(在逃)窃取灵山镇X村X村柴油机两台,价值人民币3400元。尔后卖给被告人林某某得款600元,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各分得150元,后追一台柴油机退回失主。2、2000年5月21日被晨零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伙同皮政,窃取琼山市桂林某农场新大洲摩托车厂二台电焊机、二个氧气筒、一个乙炔筒和胶管、焊枪等物,价值人民币2290元,后销售给被告人林某某得600元,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各分得190元。破案后追回氧气筒二个、乙炔筒一个胶管、焊枪退还失主。3、2000年6月6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皮政,窜到琼山市桂林某成都华川电器品总厂销售公司海南工作站仓库,盗走50E改发电机34箱、90Z发电机6箱、(略)插线合1箱。次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和皮政又窃取该工作站仓库里的50Z发电机38箱、50E改发电机1箱,所盗窃的80箱摩托车配件价值人民币(略)元。后皮政找被告人林某某运赃,林某某指使苏定武(另案处理)用车将上述赃物运回苏定武、苏定銮的祖屋里藏匿。被告人林某某得知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又指使皮政用车先后将80箱配件转移到灵山镇X村X村梁学会家和灵山镇X村X村吴坤成家窝藏。破案后80箱配件已追回退还失主。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失主的报案书、被告人的供述、同伙人的供述、证人证某、被盗物品的价值鉴定、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原犯罪的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追回的赃物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结伙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窝藏,其行为已构成窝赃、销赃罪;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属累犯;提请依法判处。

对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林某某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21日晚上十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伙同皮政(在逃),窜到灵山镇X村X村,撬开两间抽水机房门,拧掉螺丝帽,盗走两台常柴195型柴油机,价值人民币3400元。尔后,皮政到桂林某农场苏排村,带苏定武(另案处理)用农用三轮摩车到现场,将两台柴油机运回苏排村苏定銮(另案处理)的废气收购站,皮政将两台柴油机销售给收购员被告人林某某,得款600元。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各分得150元。破案后追回一台柴油机退还失主。

2000年5月20日晚十二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伙同皮政,窜到琼山市桂林某农场新大洲摩托车厂,翻墙入厂区,盗走海南环境科技经济发展公司的二台电焊机、二个氧气瓶、一个乙炔瓶和胶管、焊枪,共计人民币2290元。尔后,皮政返回苏排村找被告人林某某,林某使苏定武用农用三轮摩托车将上述赃物运回苏排村废品收购站,皮政将所盗赃物销售给被告人林某某,得款600元,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各分得190元。破案后追回二个氧气瓶、一个乙炔瓶和胶管、焊枪退还失主。

2000年6月6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皮政,窜到琼山市桂林某成都华川电装品总厂销售公司海南工作站仓库,撬开窗口防盗网的钢筋,爬入仓库,盗窃摩托车配件41箱。其中,50E改发电机34箱、90Z发电机6箱、(略)插线合1箱。后皮政找到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指使苏定武用农用三轮摩托车将上述赃物运回苏排村苏定銮、苏定武的租屋里藏放。

2000年6月7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皮政窜到成都华川电装品总厂销售公司海南工作站仓库,从窗口爬入仓库打开西侧小门,拉开铁门,盗走摩托车配件38箱。其中,50Z发电机38箱、50E改发电机1箱。后皮政找到林某某,由林某某指使苏定武驾驶农用三轮摩托车将上述赃物退回苏排村苏定銮、苏定武的租屋里窝藏。

被告人林某某和皮政得知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便密谋转移赃物,由林某某指使皮政和苏定武驾驶农用三轮摩托车将80箱摩托车配件,先后转移到灵山镇X村X村梁学会家和爱群村X村吴坤成家藏放。破案后,已追回80箱摩托车配件退还失主。经物价部门鉴定,80箱摩托车配件价值人民币(略)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

1、失主的报案书。灵山镇X村X村于2000年4月22日报案称,该村两部195型柴油机于4月21日夜间被盗。海南环境科技经济发展公司2000年5月21日报案称,5月20日夜间被盗电焊机两部、氧气瓶两个、乙炔瓶一个及气管、焊枪、割枪、乙炔表、氧气表等物。成都华川电装的总厂销售公司海南工作站2000年6月6日和8月报案称,第一次被盗90Z发电机6箱、50E改发电机34箱、(略)插线盒1箱;第二次被盗50Z发电机38箱、50E改发电机1箱。

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均承认参与盗窃作案,被告人林某某也承认购买、藏匿、转移赃物。三被告人的供述互相印证,且供认所盗窃、购买、转移、藏放的赃物和失主报案所被盗的财物数量、型号相互一致。

3、同伙人的供述。皮政交代和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合伙盗窃,并卖赃物给林某某,摩托车配件由林某某转移窝藏。苏定武、苏定銮均交代赃物摩托车配件由林某某藏放在他们的祖屋;苏定武还交代林某某叫他运被盗的配件去藏放。

4、证人证某。梁学会述证林某某曾于2000年6月某日运几十箱物品藏放在他家。吴坤成述证公安干警从他家找到的80箱摩托车配件是林某某运来寄放的。林某珠证实父亲林某某曾卖一部柴油机给她,付800元。李寅康证实曾和林某某买两个氧气瓶及一套气管和焊枪。

5、估价鉴定结论书。该鉴定书认为S195柴油机一台价值1800元、一台价值1600元;12千瓦电焊机一台价值720元、8千瓦电焊机一台价值400元,氧气瓶二个和乙炔瓶一个共价值1170元;80箱摩托车配件价值(略)元。

6、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书认为,在成都华川电装品总厂销售公司海南工作站仓库,摩托车配件被盗现场,折门内侧的拉手内侧提取的两枚指纹,系被告人周某某右手中、环指所留。

7、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经被告人辩认证实系盗窃作案的现场。

8、追回的赃物。追回的赃物经被告人辩认确系被盗之财物,均已退还失主。

9、书证。琼山市人民法院、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及罗牛山的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了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分别于2000年7月8日和199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

10、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的户口证明材料,记录了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住址及职业等情况,证实三被告人作案时均已年满18岁。

上述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真实客观、彼此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结伙窃取公私财物,其中,周某某参与盗窃的数额为(略)元,属巨大;陈某某与盗窃的数额为5690元,属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均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周某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陈某某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而予以销售、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窝藏、销售赃物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0年7月13日起至2009年7月12日止)。

三、被告人林某某犯窝藏、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0年6月28日起执行至2002年6月27日止)。

四、以上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雄

代理审判员官雄飞

代理审判员孙德芳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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