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安乡县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胡xx卫生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卫生局。住所地:x。

法某代表人高某,局长。

被执行人胡xx(系胡xx诊所业主),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x。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卫生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某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安卫医罚字〔2011〕第5-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某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胡xx所经营的诊所在未依法某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安乡县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责令被执行人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并对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某正确,程序合法,且无其他明显违法某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某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某民法某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安乡县卫生局安卫医罚字〔2011〕第5-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胡xx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安卫医罚字〔2011〕第5-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款10000元,将上述款项缴至本院(开户银行:x,帐号:x)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某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胡xx承担。

审判长罗健

审判员杨阳

审判员王荣安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孙志华

附:本案适用的法某和司法某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公民法某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某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某强制执行,或者依法某制执行。

《最高某民法某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某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某以由人民法某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某、法某、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某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某管辖。

人民法某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某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某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