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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与被告孙某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邱某与被告孙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德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年10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孙某铭。婚后被告没有履行家庭义务,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准某、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孙某铭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承担抚养费三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出国打工为了赚钱养家,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尚好,不同意离婚。

现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04年10月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年10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孙某铭。婚后被告于2009年12月出国打工赚钱,于2011年9月19日回国。原、被告因为出国打工事宜产生争执。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在庭审中,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否认,原告举不出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经本院与原件核对无误,符合证据特征,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系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虽然因家庭琐事有发生争执,只要双方能互爱互信、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举不出证据证实,也不存在其他法定离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某告邱某与被告孙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德海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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