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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中兴天然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海南合兴隆食品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潮莲德馨印刷厂印刷茶叶包装袋拖欠加工费纠纷案

时间:2001-03-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南经终字第15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海南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兴天然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琼山市X镇琼州大道4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海南合兴隆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合兴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琼山市X镇铁桥管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潮莲德馨印刷厂,住所地江门市潮莲坦边学校内。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谢场兴,江门市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中兴天然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海南合兴隆食品有限公司因印刷茶叶包装袋拖欠加工费纠纷一案,不服琼山市人民法院(2000)琼山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和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琼山市人民法院(2000)琼山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琼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妙

审判员张光亲

审判员曾繁桉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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