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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殷某,男,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孙某,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现下落不明。

原告殷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殷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0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孙A。在生孩子之前两人关系尚可,但生孩子之后,被告凡事都听她父母的,经常为家庭小事与他争吵。他于2004年6月外出打工,之后很少回家,直到2010年11月回家后,被告父母告知他被告自2010年6月份失去联系,不知具体下落。现认为被告与他性格不合,生活不到一块,并且两人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所以起诉要求离婚,女儿孙A由他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按规定给付。

被告孙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2000年农历12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X年X月X日生一女孙A。婚初两人关系尚可,但生孩子之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4年6月原告外出打工,之后很少回家。此期间,被告亦外出打工。自2010年6月起,被告再未与家属联系,至今下落不明。2012年1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其女孙A由他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按规定给付。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因下落不明,未到庭,无答辩。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结婚登记档案及本院同被告之母的谈话笔录等证据附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愿结婚,且婚初两人关系尚可,但自2004年6月起,原告外出打工,双方长期分居,被告又自2010年6月起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因被告现下落不明,故女儿孙A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酌情确定为由被告自2012年5月起每月给付1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殷某与被告孙某离婚;

二、女儿孙A由原告殷某抚养,被告孙某自2012年5月起每月给付生活费15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殷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薛建涛

人民陪审员蒋树茂

人民陪审员李顺利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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