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诉郑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告郑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原告李某诉被告郑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某军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2010年3月3日经核算被告郑某欠原告李某食品添加剂货款共计13000元,原告李某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要求被告郑某清付货款1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郑某辩称,原告供应食品添加剂时从中加价,且未提供正式发票,故拒绝清付原告食品添加剂货款13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陕西某工贸有限公司业务员,被告在细柳街X路口经营一酿造厂,名称系西安市X区XXXX厂,属个体企业,负责人为郑某。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2010年3月3日经核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3000元,被告郑某之妻魏某给原告李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暂欠货款壹万叁仟元整,魏”。后原告李某持据索要该欠款。被告郑某辩称原告李某私自加价销售给被告,多年来致使被告郑某多付货款,故拒绝再支付13000元。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郑某偿还欠款13000元。审理中,被告仍持辩称理由拒绝偿还13000元,表示愿意给付3000元调解解决此事。经向出具欠条的魏某调查,魏某承认欠条属实。原告坚持12000元可以调解解决纷争。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李某为西安市X区XXXX厂供应添加剂,西安市X区XXXX厂欠其货款13000元,有西安市X区XXXX厂财务人员魏某出具的欠条为证,足以认定。西安市X区XXXX厂属个体企业,负责人为郑某,且出具欠条的西安市X区XXXX厂财务人员魏某与被告郑某系夫妻关系,故被告郑某依法应承担偿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某货款人民币13000元。

本案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某承担,连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某军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崔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