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夏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汝城县X镇X村X组。因涉嫌盗窃罪,2011年9月24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1年10月31日被汝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汝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3月25日中午,被告人夏某窜至汝城县X村,用码钉将被害人宋某某家的门锁撬开,在被害人宋某某家的书桌抽屉里和衣柜里共盗得现金1100元。

2、2011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夏某窜至汝城县X村,用码钉将被害人朱某甲家的门上两把挂锁撬开,在被害人朱某甲的睡床枕头下面盗得现金1500元。

3、2011年9月7日中午,被告人夏某窜至汝城县X村,用码钉将被害人朱某乙家的门锁撬开,在木桌上的衣服下面盗得现金1000元。

4、2011年9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夏某窜至汝城县X村,用老虎钳将被害人彭某某家门上的一把黑色挂锁撬开,先在床上翻找钱物未果,接着又用老虎钳将木箱子上的一把挂锁撬开,在木箱子里翻找钱物未果后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回家的被害人彭某某发现,后在村民的帮助下将被告人夏某控制并被办案民警带回了派出所。

综上,被告人夏某盗窃作案4次,共盗得现金人民币3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处警经过,提取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汝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相关照片;证人邓某、何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彭某某、朱某甲、宋某某、朱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夏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的方法入户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3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对被告人夏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二百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13年9月23日止)

二、对被告人夏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六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代理审判员何某

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某甲懿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盗窃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