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海秀支行与海南国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海陵实业贸易公司、海南三江湾椰园综合开发公司存单纠纷案

时间:2000-05-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经终字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海秀支行。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华侨新村X号。

负责人:卢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文美,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军,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南国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村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建新,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海南海陵实业贸易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中艺花园X栋。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海南三江湾椰园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山市三江农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院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海秀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分行以下简称海口农行)为与被上诉人海南国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海南海陵实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海陵公司)、海南三江湾椰园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三江湾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蚌埠分公司(以下简称蚌埠保险公司)、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以下简称农垦医院)存单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琼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4年6月,海陵公司和三江湾公司因开发三江湾工程项目需要资金,欲引进资金。海陵公司总经理兼三江湾公司总经理詹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中介人陈某和李维,詹某某要求他们帮忙引资。陈某和李维经与国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青联系,李长青同意高息放款,但要求通过银行操作。陈某将国通公司的意见转告给詹某某后,詹某与海口农行下属的农垦医院储蓄代办所(以下简称代办所)主任袁仕禄联系,袁仕禄表示同意。同年6月28日,李长青与詹某某一起到代办所开设国通公司临时存款账户,并留有国通公司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李某青私章的印鉴卡。同年7月26日,国通公司将2000万元的银行汇票交到代办所解付,代办所向国通公司出具了两张各为1000万元的进账单。同年7月8日,代办所用自制的特种转账传票将该2000万元分别转入海陵公司和三江湾公司的账户。同日,陈某、李维、詹某某和李长青在代办所办理高额利差支付手续。詹某某以三江湾公司的名义开出转账支票,按照李长青的指令,将276万元高利差款项转往李长青指定的收款账户。

1994年7月2日,李维经与蚌埠保险公司协商融资后,持蚌埠保险公司的200万元银行汇票到代办所解付,代办所袁仕禄按照李维和詹某某的要求,为蚌埠保险公司出具了200万元的活期储蓄存折。同时,詹某某以三江湾公司的名义,按李维的要求给蚌埠保险公司开具了支付321万元高利差款项的银行汇票。

1994年9月,海口农行领导到代办所监督工作时,发现代办所存在的问题,即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海陵公司、三江湾公司与国通公司和蚌埠保险公司恶意串通,损害海口农行的利益。上述四方当事人已形成事实上的借款关系,国通公司、蚌埠保险公司无权以“存款”名义向海口农行支取2200万元,应由海陵公司、三江湾公司直接返还;请求确认农垦医院承担上述恶意串通、帮助实施某法借款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责任。国通公司反诉称:国通公司的2000万元是存入代办所的存款,有代办所出具的对账单为证,请求判令海口农行返还国通公司的20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口农行及国通公司、蚌埠保险公司、海陵公司,三江湾公司在国家整顿金融秩序期间,违法借贷资金,擅用银行信用,其违法借贷关系无效。国通公司和蚌埠保险公司为谋取高额利差,与用资人商妥通过代办所借款,有套取国家银行信用的故意,应对无效的违法借贷承担相应责任。海陵公司、三江湾公司实际使用借款并直接向出资人支付了高额利差,应承担首先返还本金和利息的责任。已支付的高额利差应充抵本金,利息按企业账户和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海口农行违规参与违法借款,应与海陵公司、三江湾公司共同承担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的连带责任。农垦医院对本案不承担民事责任。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海陵公司、三江湾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偿还国通公司借款本金1724万元及利息(自1994年7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二、海口农行对海陵公司、三江湾公司应向国通公司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海口农行、国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略)元,由海陵公司、三江湾公司共同承担(略)元,国通公司和海口农行各承担(略)元。反诉案件受理费(略)元,由海陵公司、三江湾公司共同承担(略)元,国通公司和海口农行各承担(略)元。

海口农行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已认定“出资人与用资人商妥通过代办所借款,有套取银行信用的故意”,且资金进入代办所后,出资人、用资人、中介人一起在代办所办理支付高额利差手续,说明出资人、用资人明知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故代办所用特种转账传票将资金转入用资人海陵公司和三江湾公司账户是国通公司、蚌埠保险公司、海陵公司、三江湾公司和代办所的共同意思表示,并非代办所“自行”转资。原审判决海口农行应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国通公司答辩称:国通公司将资金交付给代办所,代办所向国通公司出具了进账单、对账单。国通公司虽从用资人处取得了高额利差,但并不知用资人是谁。无证据证明国通公司的2000万元是代办所受国通公司委托或指定转给用资人的,也无证据证明转款是国通公司、海陵公司、三江湾公司和代办所的“共同意思”,应认定为代办所自行转款,应承担连带责任。蚌埠保险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1999年9月8日,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称其拟另案起诉。海陵公司、三江湾公司和农垦医院均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属于违法借贷。出资人国通公司为取得高额利差,在用资人海陵公司、三江湾公司的詹某某与金融机构代办所商妥通过代办所借款后,即随詹某某一起到代办所为国通公司开立了临时存款账户。在国通公司的2000万元银行汇票解入该账户、代办所同时用特种转账传票将该款转入海陵公司和三江湾公司的账户的当日,詹某某、国通公司李长青及中介人陈某、李维共同在代办所办理支付高额利差手续,国通公司当时即获取了高额利差。上述事实表明,出资人和用资人经中介人联系后,在借款和支付高额利差过程中是直接接触的。国通公司明知代表海陵公司和三江湾公司的詹某某就是其2000万元借款的实际用款人。故应认定国通公司指定了用资人,国通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海陵公司和三江湾公司作为实际用款人应承担首先返还国通公司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责任。代办所因有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亦应对海陵公司、三江湾公司不能偿还国通公司的部分本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海口农行关于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蚌埠保险公司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拟另案起诉,本案依法予以准许。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部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琼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和第三项。

二、变更该判决主文第二项为: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海秀支行对海南海陵实业贸易公司、海南三江湾椰园综合开发公司在不能偿还海南国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1724万元借款本金的40%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海秀支行承担(略)元,海南海陵实业贸易公司,海南三江湾椰园综合开发公司共同承担(略)元,海南国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略)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臧玉荣

代理审判员贾纬

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