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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民一初字第87号原告胡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

被告黄某。

原告胡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国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1999年元月,生育长女胡某,X年X月X日生育儿子胡某,X年X月X日生育次女胡某。婚后因我所在的广东省乐昌市毛毯厂倒闭,被告不顾家人的反对离家出走,而导致夫妻感情恶化。2008年,被告发短消息给原告声称:有男朋友,致使原告极度伤心,原告考虑到双方原有的感情,仍然希望被告能改过自新,回归家庭。然而被告仍我行我素,无奈于2008年7月14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而撤回起诉。时隔将近四年重新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三个子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直至三个小孩成年。

被告黄某辩称:1、关于是否准许离婚的问题。我与原告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的,1998年登记结婚,双方的感情基础好。婚后生育一子二女,后因家庭琐事无奈外出打工。2、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生育次女后,次女胡某一直是我照顾和抚养,并共同生活,与子女感情深厚,况且自己已做了绝育生育,不能在生育小孩。若判离婚,三个小孩中我愿意抚养次女胡某并且次女也愿意和我共同生活。3、关于夫妻存续期间夫妻忠诚义务问题。我是外出打工赚钱并没有找男朋友。4、关于离婚赔偿问题。若离婚,请求法院考虑我身无立足之地,优先照顾女方,要求原告赔偿青春损失费六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与被告黄某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2月登记结婚。1999年元月,生育长女胡某,X年X月X日生育儿子胡某,X年X月X日生育次女胡某。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打闹,并发展到夫妻分居,2008年7月14日,原告胡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本院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2008)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夫妻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在庭审中,夫妻共同所生小孩胡某、胡某当庭表示愿意随原告胡某生活,胡某当庭表示愿意随被告黄某生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明、婚生小孩户口证明、结婚证证明、宜章县人民法院(2008)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持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和谐家庭。本案中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并结婚。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08年7月14日起诉离婚,经调解原告撤诉后,双方原有裂痕的夫妻感情仍未能得到修复,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对于原告胡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离婚后夫妻共同所生小孩的抚养问题,根据庭审的情况及夫妻双方的生活现状,本院决定胡某、胡某随原告胡某生活,并由原告胡某负担胡某、胡某成年前的抚养费,胡某随被告黄某生活,由被告黄某负担胡某成年前的抚养费;对于被告黄某要求原告胡某赔偿青春损失费六万元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原告胡某生活条件相对较好,本院酌情确定原告胡某给予被告黄某经济帮助费5000元。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第(五)项、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胡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所生的小孩胡某、胡某,随原告胡某生活,并由原告胡某负担胡某、胡某成年前的抚养费,小孩胡某随被告黄某生活,由被告黄某负担胡某成年前的抚养费;

三、原告胡某给付被告黄某经济帮助费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曾国萧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彭谦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某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某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某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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