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薛某诉李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薛xx,

被告李xx,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蒋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薛xx诉被告李xx、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安邦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薛xx委托代理人、被告李xx委托代理人、被告xx安邦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xx诉称:2009年12月9日14时25分许,姜xx驾驶豫x号车沿郾襄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薛x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薛xx受伤。该事故经漯河市交警支队第五执勤大队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因豫x号车的所有人是李xx,该车在xx安邦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xx安邦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x元、误工费1063.8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1063.8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x.6元,被告李xx赔偿医疗费4308.65元、营养费1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后续治疗费844元,总计6858.65元的60%即4115.19元。

被告李xx辩称:1、对事故事实无异议。2、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赔偿数额偏高,。3、豫x号车入有交强险,应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我方依法赔偿。

被告xx安邦保险公司辩称:1、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2、误工费应支持住院期间,护理费因病历上没有记载住院期间有人陪护,不应支持。因该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3、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9日14时25分许,姜xx驾驶豫x号车沿郾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漯河市郾城区X镇X路口东约30米处,遇同方向骑自行车的薛xx由北向南横过公路时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薛xx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漯河市交警支队第五执勤大队认定,姜xx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村X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没有降低行驶速度,遇情况措施不及,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骑自行车人薛xx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直行通过,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姜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造成事故,应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薛xx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造成事故,应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薛xx,X年X月X日生,农村居民。

原告薛xx受伤后,在漯河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2009年12月9日至2010年1月4日),支付医疗费x.65元。

新店镇X村卫生所2010年2月25日出具的证明显示,薛xx药费及治疗费共计320元,2010年1月30日出具的证明显示,薛xx药费及治疗费共计524元。

漯河市第五人民医院(又名漯某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2010年1月4日为薛xx出具的出院证出院医嘱为院外注意休息,建议院外休息2个月。

豫x号车(发动机号码x,车辆识别代号x)的所有人是李xx,姜xx是李xx所雇的司机,该车在xx安邦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1月9日零时起至2010年1月8日24时止。

事故发生后,李xx向薛xx支付过2400元。

2008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454元,每天12.20元。

本院认为:2009年12月9日14时25分许,姜xx驾驶豫x号车沿郾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漯河市郾城区X镇X路口东约30米处,遇同方向骑自行车的薛xx由北向南横过公路时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薛xx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漯河市交警支队第五执勤大队认定,姜xx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村X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没有降低行驶速度,遇情况措施不及,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骑自行车人薛xx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直行通过,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姜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造成事故,应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薛xx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造成事故,应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对于该事故认定书,虽然被告李xx提出了异议,但并无相关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对其认定的事故及结论予以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伤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原告薛xx的诉讼请求及法律规定,原告薛xx应该得到的赔偿有被告xx安邦保险公司承担的医疗费x元,误工时间为住院期间26天和院外需休息的两个月60天总计86天,误工费1049.2元(86天×12.20元/天)、护理费317.2元(26天×12.20元/天)、交通费酌定为260元,合计x.4元,被告李xx承担的医疗费4308.65元(x.65元-x元)、营养费260元(26天×1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26天×30元/天),总计5348.65元的50%即2674.33元,因事故发生后李xx给付过薛x元,故李xx应再赔偿薛x.33元(2674.33元-2400元)。对于薛xx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薛xx没有提供有关的司法鉴定,不能证明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薛xx要求后续治疗费844元(320元+524元)的请求,因新店镇X村卫生所的证明不是医疗费票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xx安邦保险公司辩称薛xx的误工费应赔偿住院期间,院外不应赔偿,因漯河市第五人民医院的出院证出院医嘱为院外注意休息,建议院外休息2个月,故本院对该辩称不予采信。对于被告xx安邦保险公司辩称因病历上没有记载住院期间有人陪护,护理费不应支持,根据原告薛xx的年龄及受伤情况,应确认薛xx住院期间应有人护理,故本院对该辩称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薛xx各项费用x.4元。

二、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薛x.33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50元,保全费320元,总计570元,原告薛xx负担208元,被告李xx负担3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开元

审判员朱拴稳

审判员刘晓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陈质彬(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