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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殷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

委托代理人向决中,桃江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春,桃江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殷某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1)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2日,张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二人从桃江县X乡方向行驶,途经桃江县X村路段时,遇殷某驾驶无号牌拖拉机相对而来在左边准备右转弯,张某驾驶车辆会车时注意不够,导致两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0年12月21日,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殷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殷某赔偿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400元,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0000元,余款13400元在一个月内支付。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则张某有权按40000元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款项付清之日双方一次性了结本案纠纷;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张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23元,减半收取761.5元,由殷某负担;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和平

审判员李京伟

代理审判员黎娜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夏羚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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